刚入住的8楼业主为贺乔迁之喜燃放烟花,却导致13楼另一新房失火。日前,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一侵权责任纠纷。
2011年,李嘉小两口买下某小区1305室房屋,花14万元精心装修,打算在2013年元旦入住。2012年12月7日晚9点,805室乔迁新居,房主杨云和亲戚朋友一起在楼下燃放烟花庆祝。谁也没想到,火星蹿上13楼,正巧通过窗户掉进了李嘉家的卧室,火苗烧起来才被小区保安发现,立刻报警并电话通知租住在外的李嘉。随即赶来的消防员发现小区内消火栓并没有水,只好将消防车自带的水引至13楼救火。大约40分钟后,火被扑灭,李嘉进入房屋,只见屋内浓烟弥漫、墙面开裂,主卧烧得非常严重,部分卧室家具及物品被烧毁,其他房间也有不同程度的烟熏、水浸痕迹。
李嘉夫妇一气之下将杨云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装修费和继续租房的租金损失15万余元。他们认为,杨云在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致使自己的新房被烧毁,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杨云的行为,且消火栓无水,延误了消防员的救火工作,扩大了火灾损失,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则称,其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管理权,在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并报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在这次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
被告杨云作为直接侵权人,毫无疑问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呢?
对此,吴中法院调取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消防员不能及时对火灾进行控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合各项情况,法院酌定由杨云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即杨云赔偿10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4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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