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宁波外事学校每月有一天带薪的“疲劳假”的报道,笔者怎么也兴奋不起来,相反到引起几分悲哀。教师不是有双休日嘛,还有将近两个月的寒暑假,早已经遭人嫉妒恨了,凭什么又来个一个月一天的“疲劳假”,难道不清楚现如今我们这些教师早已经沦为社会痛恨的“四害”之一了吗?你还巧立名目来个“疲劳假”,这不是硬将你的同类往火里扔吗?姑且不论这所公办的职业类的外事学校采取“疲劳假”措施的背后的实际动机,回头看看现实中类似这样的福利,却是一些开明的民办学校营运行的需要——需要教师有更多的投入实现学校的高升学率。教师们忍者不堪重负的疲劳,享受这“额外的恩赐”,使得教育资本投入创造更丰厚利润的需要。
从福利层面来看,国家政策法规有明文规定了教师应有的与其他从业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以及作为教师特有的福利,本是教师应有的权利,我们要做不是“巧立名目”,福利创新,而是如何确保法律条文规定的教师福利得以不折不扣的实施。
实际的问题是,条文规条文,现实归现实。政策法规规定的教师应有的福利待遇不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有的甚至无视公然蔑视这些政策法规,随心所欲剥夺教师应有的福利待遇。
一方面地方政府乃至于整个社会习惯了用“敬业”“奉献”等等的道德高标对教师的道德绑架,几乎各级各类评选出来“标兵”“楷模”之类的教师都是不计较工资福利的,反之计较的就是不道德的,似乎做了教师就不应该谈福利谈待遇的。身为教师,我们往往也在“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的光环下的自我陶醉,当然更多的是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我们应有哪些福利,以及如何自我维护这些权益,当然也有教师群体文人相轻的性格弱点的原因。另一方面因为地方政府官员无视国家法规,自以为是,蔑视教师权益所致。他们动辄以学校教育支出占了地方财政的一半以上来标榜地方政府对教育的重视,训斥教师的贪心与不知足。
也许有人会说,教师的待遇相比其他行业尤其是农民们已经够高的了。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维护和保障政策法规赋予我们的福利,本应当公民权利内容的底线,与其他从业人员一样,教师的福利是政策法规赋予的,谁也无权剥夺。再者,人人都有维护自身福利的权利和自由,教师自然也不能例外,只有给教师们以充分的福利,才有可能要求教师“敬业”“奉献”。
如何保障教师福利落到实处不受侵犯?
首要的是要建立类似《青少年权益保护法》的《教师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确立教师应有的权益和福利,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层面监督和保障教师的权益与福利,而不是一味地用道德标杆来要挟和绑架教师,使他们屈从与官员的淫威。有人说,“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是提倡尊师重教的,也是有相应的法律条规,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这就是说,光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关键的是要有行动,这行动,一方面固然是地方政府和整个社会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然也是我们每一位教师的。亦即是说,教师群体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坐等“法律健全”后再去维护。实际上,“立法”只是给了教师维权护权的有效武器和途径,但不等同于万事大吉。相反,若不积极用行动、事实和智慧去捍卫法律(也是捍卫自己),使之变成一纸空文,将来的教师处境只会更糟。
地方政府和行政官员如果真的尊师重教,就要客服困难保障兑现教师应有各项福利待遇,而不只是行在嘴上,写在纸上,更不能因财政困难或是用其他借口来剥夺教师本应有的福利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更要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一方面呼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法规,一方面拓展依法拓展教师福利渠道。各地教育工会,更应该在维护和保障教师福利待遇上为教师说话,而不只是在竖立“标兵”和“楷模”之类的东西上花气力。每一个教师更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本应有的权益,而不只是自顾自地做“乖教师”,要知道,当我们每一个人都自觉不自己地放弃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力的时候,我们正的就可能成为“四害”中的一害了!
所以,当我们从教师应有的福利政策层面来看,学校“疲劳假”之类的措施的出现,实在是对当下教育制度的一种嘲讽。它提醒我们的是,教师乃至全体公民的福利待遇的保障需要更多地从制度建设、法律保障、实践维权等角度多做思考和突破。唯有每一个人都来关心,都来参与,都来改良,教育的生态才可能才会得到自我净化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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