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了解的人不是很多,但是这种信托在国外已经日渐成熟,甚至成为了避征遗产税的重要武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富商意识到了家族信托的特殊功效,纷纷在弥留之际选择这种信托来规划遗产,促使了家族信托的活跃。
理论上而言,信托是有可能成功避免遗产税的,但实践中则受限于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范。将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将属于信托公司所有,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因而无须缴纳遗产税。
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已经对于其税务居民使用信托方法来规避遗产税,加以较为严格的限制和制约,就可能需要相当复杂的避税安排才能达到信托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实践中,香港有成功的经典案例为证(Shiu Wing Ltd&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Estate Duty(2000)3HKCFAR)。根据香港《遗产税条例》(现已废止)第6(1)(c)条的规定,死者生前三年内做出的任何形式的财产赠与均需依照该《条例》在死者去世后缴纳遗产税。
绍荣钢铁的创始人庞鼎元先生曾是香港本地有名的钢铁大王,在其诊断出癌症后立即着手处置自己的财产。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安排,庞先生将自己名下资产以“售卖”名义转移至其境外设立的公司放置在家族信托中。
然而当庞先生去世时,其资产转移安排距离三年的遗产赠与豁免期还差区区两天时间,香港税务局便认定庞先生一系列复杂的商业安排是以逃避遗产税为目的的虚假交易,寻求向庞氏家族信托征收遗产税。
香港终审法院最后认定尽管这些交易步骤是虚假的,但是其交易的本质并非是《遗产税条例》第6(1)(c)条中所规定的“财产赠与”,而是庞鼎元先生与境外公司之间达成了一个合同,由庞鼎元先生将资产转让至境外公司,而该境外公司在该合同下负有设立信托的义务。既然该资产的转让是买卖性质而非赠与,其不属于《遗产税条例》第6(1)(c)条所规定的情形,因而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中国大陆虽然尚未开征遗产税,但这很可能是迟早的事情。此外,高净值个人在境外置产或者在海外形成“税务居民”身份,很可能会就身后留下的资产涉及高额遗产税(还有来自于租金收入、出售收入所产生的收益所应缴纳的所得税)。
试想,如果所购置的豪宅在其去世之后,先要由继承人缴税(一般是资产价值的40%、50%或更多)才能完成过户,无疑会对继承人产生巨大的现金缴付压力。另外,若在移民时没有充分进行税务规划,成为该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后导致全球收入须缴纳该国家所得税。
遗产即使没有与之存在连接点,也可能被征收该国或地区的遗产税。因此,针对存有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置产或移民,必须事先进行严密的税务筹划,考虑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架构等方式不同程度地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家族信托到底能不能实现避征遗产税这个事情,专家表示,这确实是有可能的。不过专家也表示,遗产税征收的情况其实分很多种,因此一味想要依靠家族信托就避免遗产税的这种想法是不成熟的,需要改变过来。
-----------------------------------------
唯达理财网站是一家集理财资讯、理财产品及咨询、为广大客户筛选优质理财产品于一身的综合理财服务平台,本着“安全第一、收益第一”的基本原则,为广大客户在理财投资安全收益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广大客户在理财投资方面的安全保障。
唯达理财主要提供信托、资管、私募、众筹、类信托等产品的理财咨询服务。在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同时,实现收益的最大化。4000-123-987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