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法学界人士呼吁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买拐同罪”,追究买方刑事责任。5月31日有网站就此发起的微调查表明,90%以上的参与者赞成“买拐同罪”。这是意料之中的调查结果。只有消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罪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给了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家”轻易逃脱法律惩处的空间,也实际成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有一种观点认为,购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往往都没有孩子,他们真心爱护买来的孩子,当案件告破,被拐儿童要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时,这些家庭往往陷入悲伤绝望之中。此时再对这些家庭以严法惩处,于情不忍。
于世情有所不忍,不能成为“买拐不同罪”的理由。倘若法律对每一犯罪都考虑其当中的有情可原之处,那么,它就无法公正保护人的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等自然权利。
杜绝拐卖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也不是堵上法律漏洞就可以立竿见影的。也是这两年,艺术界不约而同关注到“买拐同罪”这一社会热点。电影《亲爱的》就是通过养育被拐孩子母亲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悲情故事,对“买拐同罪”提出追问,探讨如何看待“养父母”家庭失去“孩子”以及孩子面临与养父母家庭分离的情感伤害。
这的确是个社会问题,也需要人性关怀,但这些问题非法律能够承受之重。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给予没有孩子的家庭温情保障和人性关怀,法律强调对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卖家处以理性的惩戒,这两者相辅相成,最终才能杜绝儿童贩卖的买方市场。 (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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