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宁波霞日宜科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减少投资的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对宁波霞日
宜科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减少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宁波霞日宜科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减少投资额有利于提高公司投
资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关于对宁波霞日宜科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同比例减少投资的关联交
易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基于独立判断,公司对宁波霞日宜科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同比例减资的
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包新民 孙建江 李彤
201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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