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实际上,在表决前的草案中,还有一句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因为许多代表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了上述语句。
最终,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就剩下“工资调查制度”。法律于2006年规定的这项制度,至今还没有在国内真正实现,因此现行公务员工资水平实际上缺乏一个法定的、明确的标准。
尤其,法律在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之间的相对关系上用语模糊,既未说高于,也未说低于,还删去了近似“等于”的用语。在这个问题上的民间意见也相当不统一:有认为公务员工资应当基本等同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有认为应该略高于的,还有认为不应超过这个水平的。
专家观点:
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员工工资本质相同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认为,公务员工资水平高低是一个相对问题。任何工资制度的建立必须首先确定参照系,在确定和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时,也要有一个客观的参照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工资管理的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选择了将市场工资水平(即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体系,美国法律就规定公共部门工资与私营企业人员工资大体持平。从劳动力市场供给看,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员工的工资本质上是相同的。政府与企业既然同时作为需求方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政府既然希望吸引人才并将其保留在公务员队伍中,那么,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就需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
但她也指出,工资水平的调整是一个决策过程,需要同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公众接受的程度及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国务院转发的《公务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工资比较机制”,这应当说对公务员、国企及退休人员的工资定位指明了方向。
国务院转发的《公务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工资比较机制”,这应当说对公务员、国企及退休人员的工资定位指明了方向,抓住了引领改革的牛鼻子,用法制、制度的思维来解决工资改革的瓶颈,使工资、养老金改革、调整纳入制度化常态,是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进步。
问题是怎样比较,由谁来主导建立制度机制。具体说,到底公务员与社会平均工资、公务员退休金与企业退休金确定怎样一个比值?在这次公务员工资调整之前,普通公务员工资、退休金与社会城镇职工的比值大体分别为1、5:1和2:1,调整以后又有变化。这样一个比值是否合理?可能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已经远远打破了史例和国际惯例。到底由谁来评判?过去公务员工资、退休金由人社部、公务员局拿意见,这给老百姓留下不少联想空间,从根本说它违背了机制公正、公平客观要求。
任何事物比较都必须具备有可比较性。普通公务员不能和企业高管比,而要和普通工人比,反之普通工人不能和国家中、高层干部比;此地公务员不能和异地公务员比,而要与本地经济状况和企业职工比;退休金同样要同类人比较,缴费工龄、知识化程度、社会贡献要对应。
公务员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他们还不满意要求涨工资,这除了当前反腐败社会环境变化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务员当初就职不少是奔着优越的待遇而来的。换句话说,优越的待遇吸引了一些人高成本谋职,这一点政府要考虑,但这种局面不能长期存在下去,不能因政府高福利将人才都吸引拥挤在机关之内,这是很不正常的。真正“开创”中国的未来要依靠有胆有识的企业家及其赖以存在的广大工人。工资调整是国家发展政策和策略的重要内容。
建议:要落实《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尽快研究落实“工资比较机制”,让公务员涨工资和养老金双轨制及早淡出舆论的喧哗。公务员与城镇职工工资、养老金比值多少为宜,要征求社会的意见,利用半年多的时间调查,将调查结果带到明年两会中去,再进一步细化研讨形成大会议案。同时建议,今后工资和养老金改革、调整要由人大专业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通过,国务院具体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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