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拐卖儿童罪起刑点是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其实已经为严重情节的拐卖行为预留了适用死刑的处罚空间。由于拐卖儿童行为基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经济动因,从立法技术与法律适用角度看,在保留死刑震慑的同时,需要多样化刑罚选择来对情节及严重程度各异的拐卖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单一依靠死刑打击拐卖儿童行为,不仅不利于实现严格司法、司法公正,还可能会促发不法分子从“谋财”到“害命”的主观犯意转变,更不利于保障被拐卖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益。
社会公众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切齿痛恨可以理解,为人父母者更是感同身受。但情感的抒发不能代替法律的理性。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是指导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标准。如果针对某类严重犯罪动辄直接修法确定单一的生命刑,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实质上也属于以立法权取代司法裁量权的法治异常状态,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
打击拐卖儿童不能仅依靠死刑的震慑,这是理性法治思维的自然结论。我们不能仅因情感上的痛恨,就违背法律科学;不能仅因犯罪行为的恶劣,就减损对司法人权的保障;不能仅因人云亦云或跟随大流,就放弃内心对法律理性的坚守。打击犯罪,是任何国家刑事法制时刻面临的重要任务,但保障人权同样也是刑事法制的基本职能。要特别警惕社会舆论中“人皆曰可杀”的非理性状态,用真正的法治思维将失之偏颇的舆论倾向拉回法治发展的正常轨道上来。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可待、公正可期。 (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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