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101
债券代码:112087 债券简称:12中富0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提供担保措施概况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批复》,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11.8 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 中富 01;代码:112087),
募集资金 5.9 亿元,发行利率为 5.28%,该期公司债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未能按期全额支付本金,仅支付本金人民币 20,650
万元,占本期债券应付本金的 35%,尚余 38,350 万元未支付。
为充分保障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提出对本期公司债提供抵质押担保
的债券偿付的增信措施。
2015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为公司债追加偿债担保的议案》。根据议案及相关公告,公司拟以自身持有
的合计约 33 万平方米的土地和合计约 10.2 万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作为偿债担保。
公司利用上述资产通过抵押融资或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必须优先用于“12 中富
01”公司债的偿付。
截至目前,公司已开始办理将下述资产抵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手续。截至目前,公司已派专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前往北京、
珠海的抵押登记机关了解相关抵押程序及需准备的文件;同时公司已派专人前往
其他资产所在地抵押登记机关了解相关抵押程序及需准备的文件。截至目前,北
1
京地块的当地抵押登记机关表示未办理过此项业务,需向上级机关请示, 受托管
理人已通过电话方式向北京市住建委登记中心反映了相关情况,并根据建议通过
信访程序向北京市住建委提交了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相关材料,本周受托管
理人收到北京市住建委回函,回函称:根据 2015 年 7 月 14 日北京市国土局、北
京市住建委及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
记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原北京市住建委受理的涉及房屋登记的信访请求,由
市国土局受理。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受托管理人已通过
公函方式请求北京市住建委以及北京市国土局支持办理相关资产抵押事宜,但截
至目前尚未收到回复;广汉地块的当地抵押登记机关以受托管理人无“金融许可
证”为由暂不同意办理;珠海、昆明、长春地块的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已初步同意
接收材料,公司与受托管理人目前正着手准备相关材料,由于办理抵押的必要文
件无法备齐,故抵押事宜暂无进展。公司与受托管理人将继续加强沟通工作,以
尽快完成抵押手续,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拟抵押资产清单如下: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账面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价值
序号 地块权属 评估值
(M2) (M2) 2015 年 4 月净
原值
值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
150,177 22,210 91,512,004 62,508,153 224,907,073
有限公司
1
珠海保税区中富聚
16,575 12,630.88 19,756,062 7,464,969 55,000,000
酯啤酒瓶有限公司
长春中富容器有限
2 26,218 4,638 15,628,014 6,702,157 26,549,700
公司
北京中富容器有限
3 9,263 11,187 28,279,769 10,340,686 57,280,000
公司
中富(广汉)实业
4 114,118 37,265 35,246,064 20,591,121 76,240,000
化工有限公司
昆明中富容器有限
5 13,403 14,068 23,970,105 7,765,898 54,500,000
公司
合计 329,753 101,999 214,392,018 115,372,983 494,476,773
2
公司抵押给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五块土地较为分散,分别位于 5 个不同城市,
各地的抵押登记机关均表示未为已经违约的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办理过资产抵押
登记业务,部分抵押登记机关对于资产抵押给受托管理人这种抵押方式存在疑问。
公司与受托管理人将继续积极地进行沟通工作,但上述抵押资产能否顺利完成抵
押登记手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其他债权人拟采取的措施
1、中期票据的相关情况
2012 年 3 月 28 日,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2 珠中
富 MTN1,债券代码:128208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9 亿元,
发行时债券主体评级 AA,债项评级为 AA,期限 5 年,固定利率 6.60%。
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定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12 珠中富 MTN1”的持有人会议,由“12 珠中富 MTN1”
持有人集中审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
有人会议的议案》,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收到会议表决结果,并已将相关
情况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公告名称《关于收到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号为 2015-068)、《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
公司已就《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进行答复,相关情况已
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公告名称《关于<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的回复公告》,公告号
为 2015-074。
2、银团贷款的相关情况
公司银团贷款情况为:2015 年 9 月 2 日到期,金额为 684,806,090.28 元。
三、媒体报道及投资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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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2 中富 01”公司债券违约后,公司注意到新闻媒体对公司债违约事
件进行了报道,主要关注债务违约及后续偿债措施等,公司将会与媒体保持密切
联系,就公司偿债进展情况及时通报。
公司“12 中富 01”公司债券违约后,公司积极通过公布的投资者热线电话、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如实的将公司最
新情况反馈给投资者,以求得投资者的谅解与支持。
四、针对无法按期全额支付本金的后续安排
1、努力筹措资金,延期支付剩余本金
目前,公司正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接洽商谈债务重组事
项,拟在上述相关机构协助下,尽快解决公司的公司债券、银团贷款等相关债务
问题,除此之外,公司仍会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尽最大努力筹措本金将延期支付
的部分,争取尽快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并及时将延期兑付的具体安排予以公告,
将广大债券持有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履行违约措施
如公司无法于原定兑付日全额支付“12 中富 01”本金时,公司将严格按照
《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针对违约承担相关的责任。
(1)当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本金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公司已决定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调减公司董事长工资至
仅发放 60%,调减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至仅发放 80%,直至公司债
券全部清偿。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2)承担延期支付的部分所对应的应付利息和罚息
《募集说明书》规定,对本期利息延期支付的部分应根据逾期天数承担相应
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50%。
公司已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交关于“12 中富 01”(证券代码:112087)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公司愿以高于“12 中富 01”公司债《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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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规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年化利率
9%,自债券到期日起,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此议案已在 2015 年 6 月 12 日“12
中富 01” 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已形成决议。
3、公司拟继续与银团沟通,采取引入新银行组建新银团等措施。
五、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况
2015 年 6 月 12 日,“12 中富 01”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珠海成
功召开,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共计有效票 3,819,477 张,达到本期债券的
64.74%。会议议案《关于要求发行人为“12 中富 01”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
《关于给予受托管理人相关授权的议案》、 关于后续清偿资金兑付办法的议案》、
《关于后续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的议案》、《关于珠海中富为“12
中富 01”提供偿债担保的议案》、《关于珠海中富提高“12 中富 01”逾期利息
的议案》均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
所何永哲及张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详细情况请见我司于
6 月 13 日发布的公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中富 01” 201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公告》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中富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12 中富 01”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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