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诈骗短信获刑
33岁的湖南省湘潭市无业人员陈某在找工作时被联系,对方称能给他提供一份工作清闲、待遇不错的工作,工作就是前往指定地点发短信,每天能有250元的报酬。
于是,2015年6月8日至10日,陈某携带无线电发射器设备从湖北宜昌窜至西安,入住莲湖区西梢门一家宾馆202室,利用该设备大量群发垃圾、诈骗短信。
随后,中国移动发现该问题,遂向莲湖公安西关派出所报案。民警将陈某抓捕时,共发现3.2万余条短信已被用户接收。
近日,莲湖区法院科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莲湖区法院认定陈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莲湖区法院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陈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根据生活经验,不少人收到垃圾短息,诈骗短信便会删掉,但为何发诈骗短信也涉嫌违法?发诈骗短信也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到底是什么?其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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