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多家P2P平台都在内部排查。有业内人士表示,深圳警方这一轮的打击,在P2P平台方面,主要是看平台是否有资金池、自融等相关问题。
在行业监管细则出台的前夜,这样的举措给网贷平台的合规工作敲响了警钟,首要需要解决的便是杜绝资金池、自融问题,以防范相关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选择靠谱的平台,规避上述“雷区”,则变得尤为重要。
何为“资金池”与“自融”
所谓资金池,借鉴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从法律上讲,资金池极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发生。
具体来说,平台在吸收投资人资金的时间节点,是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主体的,这也导致平台作为实质的借款主体吸收了投资者的资金而无法解释其居间信息中介的特性,即便在吸收资金后匹配了真实的借款项目,但平台实质上已经背离了中介特性,做的是类银行的吸储放贷的工作。这种资金池行为将极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另一个概念“自融”其实并不是法律概念,就相关的P2P平台犯罪案例来看,可将平台自融行为归纳为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等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到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或平台的关联方以进行自用的行为。
网贷主体吸收资金以自用的自融行为往往伴随着实际控制人个人挥霍、因资金漏洞大逃避返还或逃匿、转移资金等情形的发生,此时自融行为便具备了虚构项目并非法占有目的的特性,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致的。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平台遵守合规准则,严守经营底线
在我们看来,防范平台建立资金池,最主要的还是依靠行业自律。此外,平台还应尽量寻求严格的资金存管和加大平台的透明度,杜绝资金池和自融。如何严守经营底线?平台可遵守如下合规准则:首先,确保先有真实的借款项目再进行线上发标,以杜绝资金池风险。其次,确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并与发标项目一一对应,杜绝虚假标自融现象。再次,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与平台资金严格隔离,启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杜绝资金挪用。最后,核实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真实主体身份,做好实名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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