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福建证监局(下称福建局)年前曾下发通知称,要求所辖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P2P平台融资类业务进行自查。各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P2P平台融资业务或为客户通过P2P平台融资提供便利,同时各机构应该认真对照自查,并于本月底前提交相关反馈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基金同P2P平台开展合作、下设P2P平台或对P2P进行财务投资的情况已不鲜见,而福建局的此次通知,或预示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同P2P的联姻模式或将得到进一步规范与约束。
而业内人士认为,传统金融机构并不应缺席对互金领域的创新与尝试,而监管部门则可对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禁止行为、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等做出专门规范。
监管层叫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水P2P
据悉福建局春节前曾在一份名为《关于对P2P平台融资类业务进行自查的通知》中对一家证券公司合作开展P2P平台融资产品的违规情况进行了通报。据福建局通报,该产品由券商、P2P平台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发行,通过P2P平台为券商有小额融资需求的客户提供融资。
不过,P2P业务并非为券商所主动架设,而券商方也仅负责借款人的风险评估、资信审核和融资业务的风控及贷后管理,具体的平台运营、管理、信息配对工作由P2P平台完成,而保险公司则为产品提供保险和受理投保服务。
证监局指出,该种模式下证券公司涉嫌向P2P平台提供客户信息、向客户推荐相关业务、监管客户有关账户、限制客户资产转移等违规行为。事实上,这种合作模式相当于风控、担保、运营环节都分离了,很多由一家公司完成的事,最后变成了券商、保险、平台三方流水作业。三方可取所长,然而一旦出现风险,三方的权责不容易划定,投资者遇到违约最先找到的是平台,而这种风险却可能向券商传递。
“ P2P为券商客户提供融资,相当于券商为P2P平台引流,这一做法存在业务防火墙缺失的问题,而融资客户的融资投向不受约束,考虑到券商客户的特点,不排除资金投向股市,而这将演变为券商为客户变相提供场外配资便利。” 在西南一家券商合规部人士看来,该类合作存在较大的合规隐患。
通报同时指出,福建局也对各类机构提出要求,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P2P平台融资业务,或为客户通过P2P平台融资提供便利;同时各机构还应认真对照自查确认是否开展该类业务,并将自查结果于2月底前进行上报。
这意味着,证监类机构所开展的P2P业务及相关合作或将被叫停。而在前述合规部人士看来,监管层切断证监类机构同P2P业务的关联,有利于规范机构的客户管理,防范场外配资等违规活动再度重燃。
监管风向趋严,互金创新模式或承压
监管层对于券商参与P2P的监管风向早已趋严。2015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曾向各家券商下发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子公司参与P2P业务情况压力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统计子公司参与网贷平台(P2P)业务情况,并提交压力测试报告。压力测试报告需包括测试基本情况、风险评估分析应对措施建议等。此次摸底旨在落实证监会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风险压力测试工作的要求。
上述通知所涉及证券公司子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的资管子公司、直投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P2P业务的方式包括投资P2P平台公司、设立产品对接P2P以及其他可能引发风险的参与方式。
在业内人士看来,一刀切地叫停金融机构尝试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并不现实,理想的方法应当是在更高层面对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进行约束,并在可控范围内有序发展。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是金融遏制政策,监管层应该对金融机构涉水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更高层面的立规规范,控制潜在风险。但也应该明确合规标准,适当为该类业务模式留出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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