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见习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闵凌欣
刘某是台湾彰化人,201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的刘某,却遇到了法律难题。
据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毅勤介绍,福建省之前没有台籍罪犯适用假释的先例。以往,台籍罪犯即使符合假释条件,但因为没有大陆户籍和固定住所,无法确定履行监管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很难被纳入大陆的社区矫正人员范围。而且,目前相关法律、规章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造成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台籍罪犯适用假释存在困难。
2015年,漳州中院与市检察院、漳州监狱、市司法局、漳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出台《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对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等事项细化了操作规则。
其中,涉台社区矫正基地能否收留、协助监管,成为确定相应司法行政机关、解决适用假释难的一个关键因素。漳州中院和市司法局经考察研究,决定在漳州市的两家台资企业建立涉台社区矫正基地,聘请10名台胞担任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
2015年年底,漳州监狱以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漳州中院提出假释建议。今年1月15日,在漳州中院驻监巡回法庭,合议庭作出假释裁定后,宣读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刘某成为了福建省创新台籍罪犯假释措施的第一个受惠者。
走出监狱大门,刘某在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的陪同下办理入矫手续。刘某说:“能获准假释、重归就业,让我感受到了大陆法律的人文关怀。”
据了解,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有“三难”,即审前社会调查难、社区矫正实施难、边控手续办理难。因这“三难”,台籍被告人在大陆适用缓刑的少之又少。
去年以来,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难问题在福建省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涉台刑事案件缓刑考察员制度,聘请台胞台商为涉台刑事缓刑考察员。
台籍被告人小元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接受法律制裁。案件承办法官牟燕介绍说,小元有自首情节,预交了19万元的补税款,具备缓刑条件。但因为既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正式工作,先后被两个区的社区矫正部门拒绝监管。
海沧法院合议庭决定启用涉台缓刑考察员制度,委托3名台籍缓刑考察员对小元开展调查。缓刑考察员发动台商协会的台企伸出援手,很快就有一家台企同意做担保,主动承担监管教育之责。
缓刑考察员联系到小元在台湾的妻子和朋友,对他之前在台湾有无犯罪经历、涉案后的悔罪心理状态等深入了解,作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报告。也正是这份报告,让小元最终和同案的两名大陆籍被告人一样适用缓刑。
本报福州3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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