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武汉天气有点冷。9时左右,江汉区香港路与三眼桥北路交叉路口开进来数台重型挖土机,扬起高高的机械手臂,拆除了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如图),建筑面积为287.51㎡。
这是谁的房子?为什么要拆?
要价3000万没得到不挪窝
这要从两年前政府的一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说起。因武汉市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的需要,2013年10月2日,江汉区政府发布江汉房征决字[2013]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公告的还有《补偿方案》。
吴某、李某共同拥有位于江汉区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87.51㎡,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经多次商谈,吴某、李某仍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无果,二人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汉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驳回后,去年10月8日,吴某、李某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拆迁不成,拖了地铁站点施工后腿案件审理期间,江汉区政府以原告被征收房屋未能及时拆迁,致原定于2016年底完工的地铁6号线工程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且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民出行安全等为由,向武汉市中院申请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江汉区政府也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承诺,并提供了在中国银行武汉江汉支行营业部征收专户账户账号,上面有余额为2.28亿元的款项作担保。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站位于香港路与三眼桥北路交叉路口,涉讼房屋的征收工作已启动两年多,但由于被征收人要价过高,致征收工作无法完成,该地铁站点的建设严重滞后,周边老百姓的出行受到极大困扰,而且还影响到三眼桥北路东端约50米的范围内无法施工。
2月25日,武汉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出现的一幕。
据悉,这是湖北省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先予执行。
承办法官:先予执行解困官司还会继续
作出此裁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以解开当前困局——首先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江汉区人民政府与吴某、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引发本诉。其次,不先予执行将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如果地铁6号线工程被迫停工,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对周边交通安全和已完工工程安全、对周边居民安全出行均产生较大影响。
而该房屋拆了之后,官司还会继续,输赢还未有定论。若政府输了,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法院可能会判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支持原告3000万的诉请,因为政府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即便出现这种结果,法院也能保证原告的最终要求得到满足。
3000万这么多!武汉拆迁到底如何补偿?
房屋面积不足55平方米,视情况给予补助
为解决小户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困难,《操作指引》对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小户型房屋,增加适当补助、补偿。
其中,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5‰。
2004年前建成的无证房,获85%-95%补偿
无证房一直是征收补偿认定时的难点。按《操作指引》规定,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之前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历史无证房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可奖励房屋价值补偿款的10%
货币奖励标准给予了明确。为鼓励货币补偿,《操作指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给予适当的价差补助。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遵循民意
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前提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但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标准现有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充分遵循民意,《操作指引》中明确了危房建筑面积需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才认定为危房集中,对基础设施落后也作出了两项认定标准。《操作指引》同时规定,提交书面意见反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意见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超过50%的,方可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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