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6-02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中资产评估事项相关程序性要求,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为此,公司在2016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补充增加了“五、董事会对此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及“(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转让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评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增加“五、董事会对此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具体为:
(一)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方共同聘任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董事会认为,该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评估业务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公司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三)评估机构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时,综合考虑了本次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的特点,最终确定本次评估应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而不适用收益法及市场法。董事会认为,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二、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发表的独立意见”下增加“(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转让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评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为:
1、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方共同聘任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该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评估业务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2、评估公司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3、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更新后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更新后)》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变,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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