昕昕是我的小学同学,2010年结婚,丈夫是邻村人,她嫁过去之后就落户在丈夫家,但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两个人在2015年正式离婚。
昕昕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昕昕还有个弟弟,13年结的婚,和爸妈住在一块,昕昕原本家里的房子就不大,弟弟结婚时新盖的房子只有两间,住在一起有点挤,而且她跟弟媳妇老是有矛盾,弟媳妇成天想着让她搬出去住,各种找茬。
昕昕自己做小买卖,去镇上市场摆摊或者赶大集买袜子一类,收入还可以,但都是辛苦钱,忙碌一大天,晚上回来还要面对弟媳妇的嘴脸,实在是心累,就搬到了同一个院子里的父母的老房子住。
但是这房子太老了,住了一段时间,感觉非常不安全,而且不适合过冬,昕昕就想着自己申请块宅基地,建个房子 。
结果麻烦来了! 村里的人说她的户口已经变了,不是这个村集体的人了。所以不能申请宅基地。
昕昕想,好吧,那就去邻村户口所在地申请,反正也不远。结果还是被拒绝了!
拒绝原因: 1、申请宅基地要以户为单位,昕昕没有独立落户,但是昕昕去派出所一问要有房子才可以落户。
2、昕昕是女的,没在村里呆过多久。确实,昕昕和村里领导都不熟悉,但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昕昕查了许多资料,她这种情况按照规定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但是村里就是不给批!被气的不行。
事实上,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发生。 根据第三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 2010 年农业户口的农村妇女有土地的比例为78.6% , 比男性低9.4 个百分点。已婚妇女有地的占79.8 % , 比已婚男性低10.2个百分点;未婚女性名下有地的占58.9% , 比同类男性低14.6个百分点; 其中18~29 岁年轻女性有地比例最低,仅为 57.9%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的规定, 有权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无疑义。所以,农村妇女自然有权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问题是,能够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只能是家户, 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是以户为出发点设计的。
如上所述, 家户的主宰者往往是男性, 从外在形式和法律名义上均是如此。虽然《婚姻法》第9 条专门规定结婚双方可以根据约定成为对方家庭成员, 但并不能抵过我“从夫居”的社会历史传统, 即男娶进、女嫁出。 女方婚后一般都是到男方家庭落户和居住。在确定宅基地面积时,妇女只是作为一个影响因子存在, 根本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自然也就不能哪怕是从形式或名义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维权路漫漫。最后,昕昕不浪费时间抗争了。决定在村里租房子住或者买房子住。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微信公众号,社员网农家汇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