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车祸案今年3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宣判。田连元车祸案判赔事件引起网友关注。刑事案件结案后,田连元及家属在沈河区法院就民事赔偿另行起诉,向赵晓明、租车单位等4方被告索赔408万元。5月23日,沈河区法院宣判,认定肇事者赵晓明属于职务行为,赔偿田连元各项损失1292981.38万元。田连元本人并未现身庭审现场。
2014年5月28日晚上8点50分许,赵晓明驾驶吉AFD033的黑色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车道,先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辆车发生剐蹭,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轿车由被害人田昱驾驶,其父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五辆车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
经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晓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3.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后经交警队测速,当时肇事车辆的车速是83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晓明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财产损失十一万余元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当被询问在事故之前是否因赌气别其他车辆,赵晓明当即表示不存在别车行为,谁都不认识,没仇没怨。
庭审后,田连元女儿田洁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赵晓明不予原谅,“他明显在狡辩,就是想减轻罪责。我们家属都不接受、不认可,父亲和我们的态度一样。”2015年3月31日,沈河区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晓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宣判后,田连元向肇事司机赵晓明、租车单位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车主张晓龙、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等索赔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14万余元。
2015年9月24日,庭审时田连元将索赔金额降至408万余元。同时,田昱妻子和女儿也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索赔1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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