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惠
◆ 关键词:
股权激励 程序要求 业绩目标
◆ 案情介绍:
◎2008年2月15日,李某进入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及人力资源经理,主要负责人力资源和应用管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各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李某工资报酬分为3个部分:每月月薪30,000元;年底绩效考核奖金为36万元×考核系数;股权奖励,李某在职每一个年度公司每股收益比上年每提高10%,则奖励李某1万股股份。
◎2009年1月6日,李某某出具辞职报告。
◎2009年2月8日,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李某辞职。
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年底考核奖金及公司应奖励的股份。
◆ 裁判要旨:
关于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股权激励问题
1. 协议效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需由上市公司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该计划。
可见,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李某与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未通过上述任何一道程序,而仅仅由董事长、总经理、李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也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也没有报证监会备案,故该协议缺乏其生效、实施的必备法定条件和程序。
2. 协议内容
根据李某与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聘用合同第四条,双方就长期激励达成协议:
?李某在推动公司整体业绩达成几个条件的情形下,享受期权激励,具体价位先由公司统一制定,双方在08年另行书面确认;
?股权奖扣:在职每一个年度的每股收益比上年每提高10%,则奖励李某10000股,每下降10%则扣回10000股;
?本期权激励体现并统一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分为3点,除最后一点外,第1、2点分别约定了股票期权的获得、奖扣的条件,股权奖扣的基础为李某获得了部分的股份,因此李某将其中第2点单独列出,作为主张股权的依据有悖协议的整体性。
另根据协议约定,李某享受期权奖励的前提为税后利润的增长,而非业务利润与损失不计入税后利润。
根据宁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的报表显示,公司在200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比2007年度上升282.35%,但营业利润比2007年度下降130.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比2007年度下降190%,因此李某不具备享受期权激励和股权奖扣的条件。
综合上述二方面,李某主张其所应当享有的股份或者相应的折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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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李某某与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09)松民(民)初字第522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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