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港南讯(通讯员 陈梦静 陆军亮)一农民刘某与李某购买林木后,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去砍伐林木,岂料竟触犯了法律。日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松原木294根。
2015年1月份,刘某与李某约定购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官联村深塘屯鸡母岭(即木梓镇官联村2林班58小班)的林木。随后,刘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组织他人砍伐与李某购买的这片林木。1月20日晚上,刘某跟车运输涉案林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松原木294根。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9.3亩,被砍伐林木223株(其中马尾松216株、红锥7株),蓄积量为65.3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64.23立方米、红锥0.67立方米)。
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数量巨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为起点;该解释第17条还规定,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本案刘某砍伐的均为成材树。
本案中,刘某砍伐林木蓄积量为65.37立方米,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巨大,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的范围中量刑,法院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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