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败诉不服,执著的董先生走上了一条“死磕”的路。他说:钱的事小,大多数人都会因为懒得麻烦就算了,可我不服气的是不合理的条款怎么还能在法律上站住脚?
2015年春,董先生开通了湖南移动的包月业务“家庭网”和“家庭短号短信包”。移动官网宣传的是“取消为次月生效”、“当月取消,次月生效”,可董先生提交取消申请后,移动便立即停止了服务。董先生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属于欺诈行为”的条款,将湖南移动告上了法庭。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判决董先生败诉。
董先生不服,又发起了18起同类起诉。法院全部判决董先生败诉。
董先生说,其中15个案子,法院判决都是同一口径,并拿出编号为( 2015 )武民初字第02146号判决书:“在本案发生前,被告移动湖南公司巳在同类诉讼过程中, 就其网站上关于家庭网开通与取消的生效时间的宣传内容……对原告董本贤进行过解释说明”是判决的唯一理由。但董先生说,所有案件纠纷发生前,被告只有2015年7月9日一次参加了开庭,根本没有这个说明。董先生还拿出了这次的《庭审笔录》复印件,的确没有判决书说的“进行过解释说明”的内容。
董先生气愤的是,这不是捏造事实判案吗?
针对02146号判决书,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黄生斌律师认为,法院以子虚乌有的所谓“解释说明”来判案,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黄律师认为,移动宣传的是“开通为当月生效、取消为次月生效”,但用户一经取消却立即生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该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为移动公司宣传单上“开通为当月生效、取消为次月生效”的广告语解释为指移动公司的收费账单生效点,有替移动公司背书的嫌疑。
黄律师还说,本案涉及的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法院理应维护消费者权益,即使“开通为当月生效、取消为次月生效”的广告宣传是指收费账单生效点,显然也是霸王条款,移动公司凭什么终止服务后还理直气壮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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