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14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人民日报)
此报道中的当事人早在2008年时就因受贿被判缓刑,而在缓刑期间,梁某并没有被开除公职,只不过是降职,最后其变本加厉,贪污达4300万元之多,一跃成为”基层巨贪”,那么问题来了,该案件有两个问题令人疑惑:一是就当事人贪污一案,是否判得过轻;二是即便是被判缓刑,那么缓刑期间为何没有免掉其职位,而只是降了一级,并且手中还握有职权。
笔者认为,该案件除了当事人个人的问题,地方政府的纵容包庇显然是将当事人推向“基层巨贪”的罪魁祸首。首先,多年前的贪污一案,梁某受贿数额多达15万之多,按照刑法规定,理应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而该案却判有期徒刑两年,且缓刑一年,这未免让人怀疑执法部门判得过轻,存在“徇私枉法”之嫌;其次,在缓刑期间,梁某理应被开除,而是从主任降为副主任,并且还继续主管该镇经济发展办全面工作,给了其以权谋私,变本加厉、近乎疯狂贪污的机会,难道其上级领导、纪检部门和人事部门就不应该被追责?
本事件并非个案,类似的还有 2011年的云南禄劝县农业局原局长缓刑服满后恢复公职一案等,为何此类事件屡屡发生,笔者认为:一是量刑过轻,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触犯法律时应给予重处,并且应被开除;二是用人制度的漏洞,对于“有前科“的公职人员应不再录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准入机制有待加强,同时纪检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加强监督。(文/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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