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于7月18日正式实施,新规在3月5日颁布的《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的基础上公开征求修订意见,结合56家机构的277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此规定适用于通过资管计划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私募证券投资也参照执行,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不适用此规定。
资金来源:建立销售宣传负面清单,与私募募集新规一致
新规要求资管计划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宣传“保本”或者预期收益率,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对于宣传渠道与推介内容,新规也做了明确要求,不得通过新媒体向非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在资管计划的销售过程中,要完整披露资管计划的各项内容。要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并对投资者人数进行穿透核查,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以上对于资金来源的从严要求与基金业协会7月15日生效的《私募募集新规》相一致,均从严监管资金源头,规范行业的日常运作标准,对市场的参与各方均起到保护作用。
产品设计:大幅降低杠杆,减少风险不可控因素
明确了杠杆倍数的计算方法: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和加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新规要求资管计划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大幅降低了先前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的限制,其中股票类和混合类、固定收益类、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分别不得超过1倍、3倍和2倍。新规还要求结构化资管计划和非结构化集合资管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40%和200%。与2015年3月的版本及今年3月的《八条底线》相比较,杠杆倍数被明显收紧,减少因杠杆过高导致的风险不可控,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采取新老划断原则,不得净申购,存续到期清盘。
资金投向:防范风险转嫁,回归资管本质
新规要求投资项目不得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违反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项目,也不可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进一步降低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新规还要求不得参与“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业务,严禁投资于非标资产,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本金收益从而转嫁风险,破坏行业规则。对资金投向进行严格把控,保证投资标的可靠性,使资管计划回归其业务本质,避免出现“旁氏骗局”等闹剧,有效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维护良性的市场秩序。
风险控制: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方筛选标准严格
资管计划份额下不得设立子账户、分帐户、虚拟账户等,也不得设立伞形资管计划,进一步明晰业务红线,规范场外配资。针对目前资产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机构寻求投资建议的情况较多,新规以“第三方机构”替代“投资顾问”,在第三方资质条件、遴选及选聘、信息披露及职责约定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不因第三方委托而免除,以风险收益相捆绑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个人作为投资顾问已不被允许,第三方机构也需建立投资与咨询的隔离机制,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新规还严禁第三方机构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管产品劣后级份额,以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严格的风控制度将进一步推动私募资管行业规范化发展。
多方参与从严监管,私募资管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针对2015年股市的异常波动而修订的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规定,从资金来源、产品设计、资金投向以及风险控制多方面做了规定,使资管计划回归其业务本质,使投资者对私募行业能够了解的更加透彻,增强其投资的信心。对于机构的监管趋严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保证参与各方的公平性,对于行业的未来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促进作用。
风险提示:市场波动风险,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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