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
2016年7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上海举办私募基金自律规则培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基协董煜涛主任就2016年7月15日即将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如何进行新老划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释明。基小律特地为大家对之进行总结。
2016年7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上海举办私募基金自律规则培训,培训主要对协会已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和答疑。
在本次培训会上,最为重要的是中基协董煜涛主任就2016年7月15日即将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如何进行新老划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释明。基小律解读如下:
1已募集基金
对于在7月15日前已完成募集的基金,不溯及既往,也即不涉及按照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重新规范的问题。
2存量基金
对于存量的私募投资基金,如在7月15日之后接受申购并吸收新投资者的,则要遵守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并针对新投资者应签署补充协议,落实有关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基小律:如果是老投资者新申购的,应该也属于重新签署补充协议的范围。】
3补充协议
涉及到签署补充协议的基金主要包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每月申购赎回的。
【基小律:其实也包括非证券投资基金,在7月15日之前尚未完成投资人全部募集的,均涉及签署落实有关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署基金合同。】
4冷静期
关于冷静期,再次强调7.15之后需要具备相应条款,保障投资者的撤销权。因此,补充协议中需要具备关于冷静期的条款。
5回访制度
关于回访制度,目前为中基协所鼓励性的制度,暂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补充协议中关于回访的安排暂时可不做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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