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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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年近40岁的马某来拉萨打工,没有活干时,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他便萌生了盗窃的歪念。去年2月至8月期间,马某先后在拉萨市区手机店、土特产店、化妆品店、眼镜店、餐厅、养生会所等多地行窃,近半年疯狂作案12起,基本都是通过撬锁或上提打开玻璃门入室行窃,其中2015年7月20日当天,马某共作案6起,从凌晨1时许到凌晨6时许,每小时行窃一次。马某先后盗取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土特产等多种财物,涉案总价值达6.5万余元。
马某来拉萨打工,没活干时便疯狂行窃。作案10余起后,因涉嫌盗窃罪,马某于2015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没钱花就踩点行窃
男子得手四次后落网
索某初中毕业后就没再读书了,一直在拉萨打工。打工的日子转眼就过了两年。这期间,索某认识了很多朋友,他每天和朋友一起鬼混,不再去打工赚钱了,没钱抽烟喝酒时,几个人开始“谋划”既不用打工又能快速来钱的渠道。
几经商量后,索某的朋友迟迟没有“行动”,而索某此时身上已经没钱,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于是,索某想到了盗窃。2015年11月9日,索某路过拉萨市某医院对面餐馆,看到餐馆内顾客很多,柜台旁边没人。索某起了盗窃之心,他假装进餐馆吃饭到柜台旁边时,拿起柜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后转身就跑。后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票据估价,被盗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849元。
索某将盗窃到手的手机低价卖给路人后,所得钱款很快又花完了。见盗窃来钱快,索某经过踩点后,于2015年12月16日在拉萨市城关区一家电店铺内,趁店内无人之际,从吧台抽屉内窃取人民币一万元整。索某很快将这1万元挥霍一空。
此后,索某只要没钱花就开始踩点寻找目标。2015年12月20日,索某在拉萨市城关区一酒吧内以借手机给朋友打电话为由,趁人不备盗走时某一部琥珀金华为mate7手机。后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票据估价,被盗一部琥珀金华为mate7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5年12月24日,索某又在拉萨市城关区一商店内以买手机为由,趁店老板韩某开发票之际,将一部小米3手机盗走。后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同类物品估价,被盗一部小米3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疯狂盗窃四次后,索某于2015年12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索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相应罚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14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2月11日凌晨,马某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某手机店内,盗走被害人严某20部手机。后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同类物品估价鉴定,20部不同型号手机价值共计31564元。
◆2015年4月28日,马某撬锁开门进入某虫草行,盗窃现金1000元。
◆2015年5月10日,马某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某酒庄内,盗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及现金3050元,该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
◆2015年6月10日,马某撬锁进入某虫草店,盗窃藏红花400克以及监控主机一台,被盗藏红花价值5200元。
◆2015年7月9日,马某来到拉萨市一土特产店,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店内,盗窃藏红花300余克,现金800余元,被盗藏红花价值3500元。
◆2015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马某来到拉萨市一养生焖锅店,将玻璃门上提打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余元,白酒两瓶以及监控主机一台,被盗物品价值1680元。
◆2015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马某又来到一饭店,将玻璃门上提打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800余元、平板电脑一台以及监控主机一台,被盗物品价值2498元。
◆2015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马某来到拉萨市一饭店,将玻璃门上提打开后进入店内,盗窃中华卷烟五包、芙蓉王卷烟一条及监控主机一台,被盗卷烟价值660元。
◆2015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马某来到拉萨市一钟表眼镜店,将玻璃门上提打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30元。
◆2015年7月20日凌晨5时许,马某来到拉萨市一养生会所店,将玻璃门上提打开后进入店内,盗窃300余元及监控主机一台。
◆2015年7月20日凌晨6时许,马某来到拉萨市一化妆品店,将玻璃门上提打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0元。
◆2015年8月1日凌晨,马某来到拉萨市一土特产店,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店内,盗窃藏红花1000克,价值11000元。
记者 王巍巍
判决
法院
因涉嫌盗窃罪一案,马某于2015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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