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称:2014年10月7日,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使用的被告广发淮安分行的信用卡账户被被告支付宝公司扣款1944元。我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联系被告广发淮安分行请求止付,但被告广发淮安分行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经多方协商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194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发淮安分行辩称:原告蒋某的1944元是其自己中了诈骗分子的骗局,将信用卡信息泄露。据查,原告蒋某当天接到诈骗电话,其按照他人发来的网站,输入银行卡信息和动态验证码,才导致被骗,在此过程中,我行无任何过错。在办理信用卡时,我行已经明确向原告蒋某提示信用卡诈骗的风险,并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原告蒋某自行泄露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相应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宝公司辩称:原告蒋某是遭受他人欺骗,点击了骗子的网络钓鱼链接,才导致1944元的资金损失。原告蒋某采取的是网银支付方式,而非支付宝快捷支付或余额支付,在网银支付方式下,我公司仅提供将原告蒋某指引到银行网上银行的渠道,原告蒋某被验证的不是支付宝支付密码,而是银行密码,原告蒋某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即便在支付宝快捷支付或余额支付的情况下,我公司对交易也无实际审查的义务,我公司仅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识别并处理用户的付款指令,不考虑支付行为本身有效性、支付主体与交易主体的一致性等问题。支付宝安全保障规则也将因他人的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障服务的保障范围之外。原告蒋某要求返还1944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从淘宝网上购买衣服,2014年10月7日接到所谓商家客服电话,称支付宝系统有问题,要走退款流程,后原告蒋某点击该“客服”通过qq向其发送的链接,原告蒋某点开链接输入其在被告广发淮安分行办理的银行卡的卡号并输入验证码,随后原告蒋某收到银行发来的消费1944元的提醒短信,原告蒋某意识到受骗。根据被告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交易流水情况,该1944元由他人用于向广州翔之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联通充值卡。
上述事实,有银行账单、交易流水等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蒋某在接到冒充商家客户电话时,没有谨慎地核实相关信息,轻信他人导致信用卡资金被骗,被告广发淮安分行及支付宝公司并不存在过错,该1944元最终也没有流向两被告,两被告未取得不当利益,原告蒋某要求被告广发淮安分行及支付宝公司返还该1944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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