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朋友圈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然而你有没有想过,不当言论如果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也是要受法律制裁的哦!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件朋友圈骂人案: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就因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骂公司,惹上了官司并且败诉。陈某是一名80后女孩,2015年6月进入到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但在2015年12月,陈某就离职了,并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罚款制度混乱”、“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等一些言语激烈的词句。此后,陈某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
此举被公司得知后,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停止相关人身攻击和名誉诋毁。但陈某没有理睬公司的要求,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诸如“有句话叫人不要脸鬼都害怕,公司不要脸祸害你全家”“牛逼……哎呀卧槽”等等。为此,某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并在权威纸媒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2万元。在公开进行的庭审过程中,某装饰公司出具了陈某的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社交平台上相关内容的截图。陈某也承认自己写了那份《辞职报告》,并将其发布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但她认为,《辞职报告》里的一些用语只是稍微夸张的比喻,而且朋友圈应该属于私人社交工具,并不属于公共平台。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辞职。离职后,陈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含有“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罚款制度混乱”、“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门吃屎的”等侮辱、丑化、降低公司社会正面评价和社会美誉度的内容。 法院认为小陈的朋友圈成员已达到一百余人,人数较多,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前述内容的行为,会降低当事人在第三人心中的一个评价,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权均受到损害。故法院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该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为陈某的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因此对要求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还有哪些在朋友圈骂人吃官司、被拘留、被罚款的事儿?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的刘成(化名)因与陈军(化名)有矛盾,竟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辱骂陈军的言论和视频,陈军随即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刘成被罚款200元并登报致歉。《乌鲁木齐晚报》2015年11月,台湾老伯在微信朋友圈骂拆伙的同乡“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广州荔湾区法院认定为发布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贬义词的内容,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侵害公民名誉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信息时报》3月17日,嘉兴南湖区一男子邵某因不满交警对其违法停车的处理,发微信在朋友圈内辱骂交警,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5天。(法治上海)5月4日,违法行为人陆某(女,45岁,灵溪人)因对苍南交警大队灵溪中队的执法行为不满,通过其手机交友软件发布信息和罚单照片的内容侮辱交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法治上海)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川观君(微信号:cbgc2014)提醒大家,微信朋友圈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别把朋友圈当成自家的垃圾桶,更别挑战他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决心。遇上网络侵权咋整?存证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更改,因此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也较高。报案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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