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遭遇强制购物,可保留证据到旅行社所属旅游部门投诉。
最近,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中,加大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严令禁止以往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零团费”和“强制购物”现象。针对条例中提到的“强制购物”是如何界定,延吉市旅游局副局长金明浩给出了具体解释:同等的行程内,比如说景区内含有购物店的话,不得由导游诱导、然后呢强迫、胁迫等形式组织游客进行相关旅游商品购买。但是如果比如说休息一小时,游客自行购买,或者游客有自愿,他自由活动时间购买,这个不属于相关条例。
金明浩表示,新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所有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取得签字同意。如果说整个团队需要导游集中组织到相关购物点去进行旅游产品购买。需要签署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所有购物点、或者购物单子也好,或者行程也好,必须在附加协议和征得所有团员同意的情况下,不影响团期的计划情况下才能进行。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天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和相关费用。作为旅游者,如果觉得在旅游中遭遇强制购物,要保留证据,及时到报团旅行社所属的旅游部门投诉维权。金明浩说:变相的进行各种购物、消费,或者说团队行程单和合同里没有的购物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强迫购物或者诱导购物。这种行为实际上违背了我们现行的旅游法。这样的话游客可以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收据,以及合同的副本,到旅行社所属旅游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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