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的暑假生活接近尾声,不少学生利用暑假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或勤工助学,不少企业也招收了部分“暑期工”、“学生工”。记者近期在走访时了解到,由于雇佣双方多为口头协议或用工协议不完整、不规范,临近薪水结算时会产生不少争议。
暑期工 理想“碰撞”现实
大学生小吴利用暑假到一个小区做保安,主要负责在小区和停车场巡查。当时入职没签劳动合同,填了一张表,说好每月15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2000元。
做了半个月左右,小吴向打工的公司辞职,但公司说没有按照约定干够整月,不能结算工资。小吴说,他以前暑假也在饭店做过传菜员,说的按月结算工资,但如果因有事不能干够整月,也会按天结算。
小吴打工的小区物业公司经理说,公司招保安不招暑期工,而是要招签合同的长期工,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打申请,因为涉及工作交接和排班,也要给公司另外招聘的时间。当时小吴来应聘隐瞒了其学生身份。
至于小吴提出的工资问题,按照约定,没有干够整月是不结算的,但他已将小吴的情况上报给公司,请公司酌情处理。
就小吴这事,记者咨询了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王律师说,小吴向用工单位故意隐瞒其身份有错在先,也给用工单位造成一些麻烦,因为用工单位是有招聘成本的。但用工单位也存在审查失误,且小吴实际付出了劳动,用工单位应适当给予劳动报酬。
对于学生暑期工可能遭遇的薪资纠纷,王律师说,学生兼职和短期的暑期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学生和用工单位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约定,内容应该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薪资报酬、意外伤害赔偿责任等,这样的约定对于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和风险规避。
用工企业 谨防误用“童工”
日前,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小李称单位不同意她离职,克扣了她部分工资。细心的监察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小李未带身份证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显示她不满16周岁,第二天补来的身份证件材料证实小李确是一名童工。
据了解,小李是苏北某县人,初中未毕业就中途退学跟随父母来到我市生活,她在家呆不住,就私自到某酒店找了份服务员工作。经过一番调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小李交给她父母监护,帮她讨回了工资,并对某酒店实施了行政处罚。
“童工高压线碰不得,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介绍:“童工并非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特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及工作性质等方面所进行的区别于成年工特殊保护。希望用人单位在招用暑期工,提供助学机会的同时,必须严格核实他们的身份资料,谨防误用童工。”
劳动监察 保障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不少学生或是因为想减轻家里的负担,或是想锻炼自己适应社会的本领、磨练自己的意志,成为一名暑期工。可以说,这让不少大学生变得自立、自强、有担当,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机会。”市劳动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我市人社部门专门向用人单位发布了《劳动用工管理告知书》,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要为劳动者办理入职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坚决抵制无中介资质的组织、个人和非法派遣机构介绍用工等,保护好“暑期工”们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暑期工”也不可太随性,要按照和用人单位签好的约定去做。今后,我市还将专题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培训、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增强未成年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希望我们的用人单位给他们一个机会,一个展示自己的平台,用心呵护、真心善待他们,及时结清工资,给予必要的福利,不得无故刁难、扣押证件等。”市人社部门要求,各镇(区)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指导单位依法使用“暑期工”,及时受理他们的投诉举报;对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给予治疗和赔偿损失。□记者顾洪基 通讯员周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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