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慈利县发生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不满18岁的高中生及辍学青年引诱、胁迫初中生卖淫,供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据湖南省张家界市通报称,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目前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另据媒体报道称,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也已被免职。值得注意的是,公开通报中用的是“嫖娼” 一词。(未来网8月25日报道)
中国有句俗话:“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公职人员的道德标准、言行举止关乎到党和国家的形象。为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对于这起湖南慈利县公职人员"嫖娼"事件的处理,绝不能止于双开。
首先,回首此类事件,曾经屡屡上演,从2009年轰动一时的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到2011年的陕西村镇干部“嫖宿12岁幼女”,可谓是摁下葫芦起了瓢,此起彼伏。然而,它的危害却着实不可小觑。一则,严重损害着党的形象和公信力;二则,触碰了我们社会道德的底线,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则,这种禽兽行径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尊严形成了严重地亵渎。
当然,在本次新闻事件中,由于这两位公职人员所嫖的幼女,刚好超过14岁零10天,于是乎,有的人就认为,这就属于“嫖娼少女”了。但实际上呢?难道仅仅超过14岁零10天就可以让一位幼女的心智和生理、一下子变成一位少女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此类案件如果被定性为“嫖娼少女”的话,那么,受伤的不仅仅是社会正义,更有法律的尊严。
况且,我国相关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幼女的身心不受侵犯。而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人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即既不能法外开恩,也不能法外加罪,否则就会有损于法治秩序。所以,这起案件中,我们绝不应该如此简单地将一个刚刚超过14岁零10天的幼女,就划分为少女。尤其是,即使这两名湖南张家界的公职人员最后被定名为“嫖娼未成年少女”,也改变不了其犯罪对象是幼女的本质。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凡是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为强奸”这一条,又怎么会在本起案件中,找不到一个“强奸者”?
总之,现实一再告诉我们,不要让“双开”成为公职人员的护身符和免罪牌。庆幸女孩不满14周岁的官员该当何罪?为此,笔者提醒有关部门,对于湖南这起涉及“嫖娼未成年少女”案件的公职人员处理绝不能仅仅止于双开。
(未来网评论员 吕海峰)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