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日)正式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了(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微博、微信、淘宝、百度等都包括在内)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个字。虽然“暂行办法”是7月8日才发出的,但是各位拖延症患者们一直没有提起重视,直到最近快要实施了才越来越能听到各大自媒体人和做新媒体运营的小伙伴们哀声载道,并且表示:进入九月以后,除了薛之谦,大家都要哭了!
不不不,先别急着哭。如果你也从事新媒体行业或者是自媒体人,不如跟着小编一起解读一下这个传说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几大重点条例,你就会发现只要吃透了内容,其实没那么可怕的。
第三条:本办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实品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定义具有商业性的广告软文呢?
这是目前为止争议最大的问题,如果是一个以案例分享为主题的平台和账号,该怎么确定哪些是单纯的案例分享学习型文章,哪些是广告呢?又或者是测评类的文章,该如何确定呢?
有网友表示:“任何文件都不能准确地界定什么样的文章才是广告。”在难以凭内容严格定义广告的情况下,这对自媒体人和新媒体运营的小编们来讲可能不足以是一件值得焦虑的消息。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无处不在的微商们也算是互联网广告。这就意味着各大购物网站上的商品展示不算广告,但直通车等就算广告。比如公众号收钱写了和商家有关的头条,就算广告,但如果公众号推送了一篇自家商品的文章,就不算广告,因为这之间并无交易往来。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这就和第三条规定有些“相互辉映”了,并且这一条更加明确的表示了收钱发布的软文是被定义为“广告文”,并且应该要标注“广告”字样的。
这样的规定对某些以专写软文为生的自媒体人不禁虎躯一震,毕竟树大招风,偶尔写写倒没什么,但以此为生并且做出了成绩的,就不禁有些引人注目了。
当然,像薛之谦这样出淤泥而不染一心想着世界和平的可能就不一样了,毕竟他写什么我们都爱看。
但显著标明“广告”该如何运作?是放在标题上?还是文章的开头?又或者是直接生成一个广告的版块?这就要看“暂行办法”施行后,各大平台会如何调整了。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说到这一点,小编不禁要提醒一下各位自媒体人,做广告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核商家的各种证件。如今广告相关的限制这么多,而很多商家其实并没有相关许可证,尤其是食品类商家或者本身做的就是盗版。如果大家不能正确处理好这些相关手续,很容易掉进坑里哦。
根据目前为止网友们的反应来看,很多自媒体人的成功并不仅仅是因为广告写的润物细无声,而是因为在写广告的同时还能产出优质的内容。相比起传统的广告文案,这些成功的自媒体人能够以自己出其不意的创意软文迅速吸引一大批真爱粉,甚至有些是专门跑来看她们如何出其不意的打出一条广告。所以面对这样的自媒体人,“暂行办法”并不会对其有很大的影响,反而是一些规模较小的营销号可能会无法继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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