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陈某等人侵犯知识产权一案,曾被《检察日报》进行大版面刊登报道,引起最高检关注,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栏目组也派出工作人员前来该院对本案进行专访。近日,该案已获得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阳某、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间,陈某为谋取暴利,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安排阳某、王某,在本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内,制造印制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古井贡”注册商标标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上下铁盖;又从浙江等地订购印制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包装材料,后将上述铁盒与包装材料共同发往山东省曲阜市某印刷厂组装成白酒包装盒成品,并销售给吴某、谢某等人。经查,陈某的涉案数额高达150多万元。阳某、王某作为铁制品生产厂家,为牟取非法利益,模仿样品,组织生产制造了印制“口子”注册商标标识铁盖11万余件,获利5万余元。
裕安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阳某、王某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阳某具有坦白、退赃情节,王某具有坦白、从犯情节,遂依法对三人作出如上判决。(万启伟)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