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公安厅印发了《江西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禁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受、赠送“红包”。对于无法拒收、退回的“红包”,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上交,未及时登记上交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被追责。
《规定》明确,“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银行卡、提货卡、购物卡、电子预付卡、预充值的会员卡、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电子商务红包等。
《规定》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公安机关及其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收。对确属无法拒收的“红包”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而对于全省“红包”专项治理之后仍然顶风违纪收送“红包”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人民警察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近亲属利用该人民警察的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该人民警察的责任。
记者获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规定送“红包”的,也将被追责,并根据“红包”金额进行处理。介绍或代为收、送“红包”的,或以“借款”名义实际收送“红包”的,按违规收送“红包”行为处理。
(责编:吴若、毛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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