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实施企业养老保险降费政策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区所有企业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降费政策,与之前的相关文件相比,政策更显优惠。
对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全部由20%降至19%;对于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至14%的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4家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7家产业园区)企业和降至16%的其他园区企业,取消了要求企业全员参保且没有历史拖欠的条件限制,可享受降费优惠政策。
今年6月,自治区人社厅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政策,对我区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对企业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设置前置条件高,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自治区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取消了前置条件,让更多的企业享受自治区优惠政策。而根据我区《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企业降费比例至14%的产业园区增至36家。
至9月底,全区已有801家园区企业享受降费至16%,有4103家园区企业享受降费至14%,其他企业降费至19%。有4771家企业通过审核,享受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涉及补贴资金3.82亿元,受惠职工61.8万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降低分别为全区企业减轻成本负担约6.1亿元、4.6亿元、1.5亿元和0.9亿元。
在医疗保险方面,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和玉林市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降低1%。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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