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人民币境内外直接投资逐步开放,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人民币跨境流通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洗钱嫌疑人可寻求资本项目渠道,通过跨境资金流动的方式洗钱以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控和追踪的难度加大。因此,资本项目可兑换背景下,应逐步强化对跨境交易的反洗钱监管,以应对开放条件下日益复杂的反洗钱形势。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将加剧跨境洗钱风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跨境洗钱风险升级。目前,资本项下常见的洗钱方式一般是企业利用银行机构,通过贷款、直接投资、资本转移等合法金融交易,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2015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实施,意味着资本项下金融交易将更加便捷,现有跨境洗钱风险升级。同时,银行可以直接审核办理境内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将担负更多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的办理和审核责任。由于跨国交易涉及不同的监管制度与经营环境,银行对业务真实性审核难度加大,亟须提高反跨境洗钱工作水平。首先,按照审慎原则对交易背景、交易主体、资金用途及投向、经营盈利与规模匹配等进行审核,促进业务审查由“表面真实性”向“内在真实性”转变。其次,合理识别高风险客户,监管从高风险外币兑换场所以及外国代理行流入国内的大量现金。再次,综合比较企业经营数据、国际收支数据、账户收付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动态跟踪,及时预警。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跨境洗钱风险凸显。随着资本项目的放开,证券、期货、信托等行业成为新的跨境洗钱渠道。从证券业来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的试点以及 “沪港通”、“深港通”的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范围扩大至境外投资者,投资标的也将包含更多的境外证券产品。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高度国际性和流动性,加之股价波动迅速无常,通过证券市场洗钱较为安全和隐蔽。在期货市场方面,2015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期货市场特定品种将面向境外交易者及经纪机构敞开大门,期货业将面临境外期货代理业务、境外子公司设立、跨国资本流通与汇率结算等方面的洗钱风险隐患,同时面临更为复杂的客户群体。与此同时,信托跨境业务渐入视野:银监会批准了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首批试点资格的信托公司,人民银行批准了信托公司从事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贷业务资格,在此条件下,境外投资、虚假贸易和离岸金融可能是通过信托实现的洗钱方式。
(三)非金融行业的跨境洗钱风险应予以关注。首先,将非法资金投资现金密集型行业,已经成为跨境投资领域的一种主要洗钱方式,例如,娱乐业、餐饮业、超市零售业等服务行业,资金周转快、周期短,具有大量现金收入的特性,洗钱分子可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使犯罪收入合法化。其次,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招商引资”,对外商投资的审核十分宽松,一些外商利用内地宽松的政策投资生产制造业企业,不但可以清洗黑钱,还可以获得盈利收入。此外,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性质和来源并无监管措施,境外犯罪分子可用非法资金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还可利用境外非法资金购买住房及商铺再变卖以转换成为合法的货币资金。
对策建议
(一)明确反跨境洗钱立法,建立跨境资金追截机制。我国的《反洗钱法》并未明确“跨境洗钱犯罪”罪名,仅根据《刑法》和《反洗钱法》对相应犯罪活动进行处罚。我国可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引导和监督,将反跨境洗钱作为资本项目可兑换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有效的境外追截机制,借助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正式成员身份,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使黑钱即使流出境外也能被有效追截。
(二)完善外汇管理系统,嵌入反洗钱管理模块。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能有效反馈洗钱、涉恐融资情况,虽然登记了直接投资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投资业务审批信息,但反映的资金流仅为出资环节,难以完整追查洗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币种转换、分散或集中支付等线索。另外,未对洗钱高危和涉恐地区进行提示,不能有效控制高风险客户的洗钱行为。建议外汇管理系统嵌入专门的反洗钱管理模块,将准入、交易、划转等多个过程结合起来,将联合国、中国政府、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裁的名单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均纳入反洗钱黑名单,并与金融机构反洗钱系统对接,以便发现和确定洗钱线索。
(三)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强化外籍客户风险评估。首先,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外籍客户的身份识别和项目尽职调查,应充分了解境外合作机构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信息。其次,指导银行机构做好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准入管理,将反跨境洗钱工作要求嵌入相关内控制度,对业务的“内在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第三,指导各机构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涉外业务特点,完善客户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各方信息评估外籍人士的总体情况和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
(四)拓宽反洗钱监控渠道,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境外交易者和机构的身份信息纳入公安局身份信息联网核查覆盖范围,并与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及时对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交易所掌握证券期货行业重要的原始交易资料和信息,对反洗钱监测分析意义重大,建议将其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此外,在现金密集型行业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生产制造业、房地产行业进行重点监控,防范跨境现金洗钱。
(五) 构建大数据监测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信息共享平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不掌握来自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犯罪线索和执法信息,难以开展对跨境洗钱的综合分析、研判;证券、期货、信托、理财等机构的大部分业务与银行都有关联,但很难查证通过银行端进入的客户资金的初始信息。因此,应建立统一的跨境资本流动数据采集、监测和分析平台,综合各金融机构的交易数据和外汇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纪检委、海关总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建立公安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的“大数据”系统,对客户在各金融部门的全部市场交易进行综合分析。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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