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市场创新业务逐渐增多,而广大中小投资者风险意识普遍不足,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证券期货矛盾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
近期,为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在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通知》建立了包括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法院调解机制、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及示范判决等多项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特点:
一、受理范围广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于试点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二、免费调解
试点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明确投资者启动调解机制的主动权
投资者申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参与调解。
四、明确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经试点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
五、明确试点法院调解机制
试点地区法院将试点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试点地区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过程中,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试点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六、调解方式灵活便民
试点调解组织应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通过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并总结推广电视调解、视频调解等做法。
试点地区法院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
试点组织
目前,全国有8家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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