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现将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泰禾金控(平潭)集团有限公司于(以下简称"泰禾金控")2016年11月23日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出资参与的"华能信托·聚鑫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已成立完毕,泰禾金控已完成相关认购资金交付手续。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6号购物中心商务楼一号楼24层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设立时间:2002年9月29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情况: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67.58%股份,系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其森先生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亦未与其他参与认购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托计划的管理模式
"华能信托·聚鑫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即本信托计划为由全体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自主决策并一致确认由全体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投资运用方式等事宜,受托人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
1、 本信托计划的管理和决策机制
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的指令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国债、短期融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根据《华能信托·聚鑫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属于普通级信托财产,由华能信托以自己名义认购对应的单一资金信托资产,同时指定投资顾问,泰禾金控作为委托人同意由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或投资建议,投资的保障措施以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
2、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泰禾金控作为普通级委托人,以认购信托计划普通级信托单位的方式委托华能信托(代表"华能信托·聚鑫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进行管理。
泰禾金控作为对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计划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解任受托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华能信托作为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履行以下义务:
(1)委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交付来源合法且其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管理并依法有权处分的认购资金。委托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信托计划。
(2)保证其签署、履行信托文件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并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公司/组织章程或合同的限制。
(3)保证加入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且委托人的债权人对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计划。
(7)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收益分配机制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财产分别独立核算,即受托人以对应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该类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信托费用、对第三人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各类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就其持有的某类信托单位享有信托受益权和分配信托利益,并承担该类信托单位投资风险和损失。
四、参与认购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泰禾投资、实际控制人黄其森先生、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信托计划的份额认购、未在本信托计划中任职。
五、对公司的影响
泰禾金控此次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对外投资的有益尝试,有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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