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铁岭新城 公告编号:2017-001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 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营公司”)的通知,称其增持公司 股票的计划期限已届满,委托公司披露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增持人: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经营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本着协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司股票进行了增持,并计划自 首次增持之日起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四、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在增持计划期间内,经营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为 857,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0.104%。 本次增持前,经营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8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190%;本次增持后,经营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82,85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294%。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营公司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已严格按照此前 承诺完成了增持计划。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经营公司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 规定。 (二)经营公司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满 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经营公司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结论意见: 1、经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 申请的情形,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 户登记手续;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经营公司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在持股期间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自本次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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