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年公司"),收到(2013)渝仲裁字558号(更正)《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发现,原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和计算错误,并对(2013)渝仲裁字558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进行更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决更正情况
关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祈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已收到(2013)渝仲裁字558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并于2016年12月30日进行了披露。后经仲裁庭核对,发现原《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存在笔误和计算错误,重新出具了(2013)渝仲裁字558号(更正)《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更正内容如下:
1、原披露的裁决情况第(二)项:"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7日起至同年5月6日止,以尚欠工程价款7,248,740.8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外,还以尚欠工程价款7,248,740.8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现更正为:第(二)项:"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7日起至同年5月6日止,以尚欠工程价款5,418,704.8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外,还以尚欠工程价款5,418,704.81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2、原披露裁决情况中鉴定费的承担:"本案鉴定费2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0%即14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60,000元。"
现更正为:"本案鉴定费280,000元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申请人承担84,000元,被申请人承担196,000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祈年公司已经对应付工程款及其他各项损失进行了计提,本次更正后的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更正)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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