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16年,各地区、各有关方面积极作为、密切配合、攻坚克难,圆满完成棚改年度目标任务,对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拉动扩大有效需求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棚改任务仍然艰巨,望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保障好资金等各项条件,既推动今年新开工600万套棚改任务早安排、早启动,又抓好续建棚改项目建设,继续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让更多群众早日入住。要围绕抓好工程质量安全、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分配管理服务,完善措施、细化工作、严格监管,让搬进新居的群众住得更加放心、舒心。严肃查处挪用套取棚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成绩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闫会东指出,城市棚户区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所涉征收、补偿事宜均应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腾退项目”名义实施征收,在程序上严重简化、跳步,在实体上则以各种理由压减被征收人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些做法都是应当加以杜绝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此,闫律师进一步强调,棚户区改造虽然有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消除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等较为急迫的目的性,但仍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内开展。棚改也好,腾退也罢,绝非法外之地。对于政府而言,能否依法把好事办好,也是对其执政能力的重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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