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4年多,《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到了“大修”之时。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非法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所谓“仿真枪”,与真枪相似的“假枪”是也。
根据《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仿真枪除了具备枪支的外形特征等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比动能要素,就是“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
这个看上去不无专业的“比动能”标准,与我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认定枪支核心要件“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相去甚远,其实际伤害力曾遭到了大陆和台湾地区等学界质疑,特别是天津摆气球射击摊的张春华案后,更是成为舆论的炙烤对象。
在这种特殊情势下,修法者将以“比动能标准”作为尺度的仿真枪列入“管制物品”,显然有些操之过急。
既然仿真枪不具备实际的伤害力,为什么还要将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空间纳入处罚范围?从一些专家的解读视角看,立法者是“为了防止仿真枪给公众造成恐慌和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为了防止精神上的伤害而进行管制是有一定理由的”,“可以威慑到一部分人不再采取相应的做法”。
问题是,足以造成公众恐慌的东西,可谓成千上万,在公共场所,一个令人恐怖的鬼面具,一条人畜无害的菜花蛇等,同样也可能成为恐慌之源,又何必单独将“仿真枪”列为管制对象,处罚携带行为呢?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只是将“枪支、弹药”等列入管制器具,并对携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作出处罚,而只具其表的“仿真枪”也享受“真枪实弹”待遇,则折射出一种“重典治理”的立法思路。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治安管理处罚法“大修”在即,宜充分考量民声异议,适情放开“仿真枪”规制。
文/欧阳晨雨
编辑:刘喆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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