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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回顾】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监管研究 ——以火币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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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监管研究

——以火币网为例

作者:张晓旭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

  比特币洗钱风险分为两类,其一是比特币本身的洗钱风险,只有在比特币大规模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提下才会成为主要问题,是潜在风险。其二是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洗钱风险,洗钱者利用比特币作为工具进行价值传递,最终通过交易平台将其兑换成法定货币,将犯罪所得穿上合法外衣,这是现存的主要风险。我国比特币反洗钱工作即围绕着这一主要风险展开,重点是赋予交易平台反洗钱义务。然而由于比特币的独特性,现存的针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标准并不能较好地适用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部门应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反洗钱义务标准细则,让比特币交易平台能够将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措施更好地落到实处。

  关键词

  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监管

  正文

  引言

  随着比特币涉嫌洗钱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枢纽,被推到了反洗钱监管的风口浪尖。美国财政部2013年3月制定的政策指引中,将虚拟货币交易所及管理公司视做货币服务提供商,要求其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注册,并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2013年12月我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明确了监管的客体是“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这些被纳入监管的比特币交易、管理服务机构最为核心的业务即为比特币交易平台。本文将简要分析监管机构选择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的原因,分析现有反洗钱监管措施,考察交易平台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可行性与局限性,并试图提出有针对性的反洗钱监管建议。

  一、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的原因

  比特币的洗钱风险有两种:其一是比特币本身的洗钱风险,目前还是潜在风险。其二是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洗钱风险,这是现在切实存在的风险。

(一)比特币自身洗钱风险目前不是重要问题

  就潜在风险来说,由于比特币本身具有非主权性、去中心化、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1],上游犯罪的犯罪者可以直接用比特币做黑市交易、非法跨境转让、资助恐怖组织等。比特币对现金的匿名性做了拓展,持有大量赃款比特币的人可以通过不断变换比特币钱包而进行完全匿名的消费,既不像用大额现金消费那样不便和引人注目,也不用冒着被调查的风险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然而这一风险是潜在的,只有在比特币能像黄金或者法偿性货币一样大规模进入消费、投资等流通领域的前提下才会产生。短时间内这个前提不能够实现,原因有两点:

1、比特币的价值基础特殊而脆弱

  从比特币的性质来看,它更接近于黄金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贵金属,而不是由政府信用背书的法偿性货币。比特币被称为“网络贵金属”,它依赖既定的数学模型自动产生,数量稀少且不受人为控制,类似于黄金。黄金具有体积小、价值大、便于携带、质地均匀、易于分割的特点,从而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比特币作为虚拟物,没有体积、更加便于携带和转移、可以无限分割,且分割中不会产生物理损耗,比特币具有诸多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卓越特性,然而它与黄金唯一的不同在于“价值”。物的价值来自于人的需求的无限性与物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黄金与比特币都有稀缺性,但从人的需求上来看,人们对黄金有着本能的喜爱,这也是人们最初选择黄金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重要原因之一,且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历史,黄金作为一般等价物被全球各国人民习惯性地接受。而比特币完全虚拟化,难以激发人们本能的喜爱,人们对它的需求完全建立在它能够在未来成为广泛流通一般等价物的预期之上。因此比特币陷入了自我循环的逻辑之中:想成为一般等价物就需要有价值,要有价值就必须被人们需要,要想被人们需要就必须成为一般等价物。这就导致比特币价值基础很脆弱,任何政策上的、安全性上的问题都会通过影响人们的预期而对比特币价值造成较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够较稳定地作为价值承载工具,比特币会终会被洗钱者抛弃。

2、政府可以通过限制比特币进入流通控制洗钱风险

  前文所述的逻辑闭环非常脆弱,只有两种解决途径。第一条是走法偿性货币的道路,使其可流通性获得政府信用背书。然而这条路基本不可能,没有政府会为自己无法控制的“货币”做信用背书。

  第二条路,为了维持比特币价值,必须维持人们的预期,拓展比特币应用范围。比特币支持者们必须时刻为人们勾画一幅美好的蓝图,让人们相信比特币终有一天会像黄金在古代社会一样,广泛进入流通领域,并掀起一场货币革命。与此同时还要努力“开疆拓土”,拓展比特币应用的领域,为蓝图寻找现实支撑。然而,由于蓝图无法自我实现,只能靠人为推动,因此如果政府阻止比特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进入流通,禁止任何机构接受比特币支付,或者严格限制比特币的流通范围,并对接受比特币支付的机构进行严格监管,那么上游犯罪者将无法通过比特币消费悄无声息地“消化”大量的犯罪所得。

  目前,大多数国家尚不承认比特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支持比特币支付的商家和其他机构虽然数量在增长,但是总体来看数量和范围都很有限。洗钱者想直接利用比特币实现犯罪所得的再使用有许多困难。因此,目前比特币本身的洗钱风险仍是潜在风险,不是主要问题。

(二)打击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是目前重点

  与比特币自身的潜在风险相比,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洗钱风险是现在切实存在的重要问题。在比特币应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增强流动性,出现了比特币交易平台,它担负起了比特币与法偿货币的兑换功能,方便矿工们将“挖矿”得来的比特币变现,也为炒作比特币提供了空间。炒作让比特币价格飙升,激励了“矿工”们日以继夜地挖矿,甚至进行“矿机军备竞赛”,也吸引了更多人进入市场参与投机套利,让比特币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这也为利用比特币从事犯罪活动的人们提供了洗钱的机会。

  比特币交易平台是比特币与现金往来兑换的枢纽,也是比特币实现“价值”的主要渠道。除“挖矿”和熟人间的相互交易外,大多数人必须要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获取比特币、完成法定货币与比特币之间的转换。毒贩们利用比特币进行黑市交易、资金非法跨境、资助恐怖等活动,在需要提现的时候,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将手中的比特币兑换成现金,或者相反,将合法或非法得来的现金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转换为比特币,再进行非法活动。

  比特币交易平台由独立的服务机构负责运营,是具有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新兴事物,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还不健全,这给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比特币涉嫌洗钱的案件都与比特币交易平台有关。比特币洗钱者想要最终获得现金,较难绕过交易平台这一中心,这就削弱了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为防控和打击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提供了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一方面,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与法偿性货币的兑换来洗钱是目前比特币洗钱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有针对性地赋予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义务来防控洗钱风险,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现阶段比特币反洗钱应以加强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工作为重点,这也在各国相继出台的反洗钱措施中有所体现。

  二、我国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监管

  (一)我国措施——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结合

  我国比特币反洗钱也抓住了比特币交易平台这一重点展开,将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监管方面,根据我国《反洗钱法》,人民银行在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中起到了主导作用。2013 年 12 月 5 日,我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确定了比特币的网络虚拟商品属性,明确了政府当前对比特币的态度。《通知》第四部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明确了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与此同时,通知特意强调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义务:“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比特币的规范性文件,对比特币洗钱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体现出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态度,并不打压创新,但要保持信息透明,履行基本的反洗钱义务

  在行业自律方面,比特币的绝大部分爱好者并非洗钱者,比特币交易平台也想摆脱洗钱指控给自身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比特币爱好者和平台经营者本身即为反洗钱的重要力量。自律依托市场主体自身,更能体现比特币降低交易成本的经济民主理念。声誉机制还可以促使比特币管理者和交易者开发信息集中和分析系统,检测大额可疑交易,增加管理者和交易者行为的合法性、增加受信赖度、提高竞争力,降低洗钱风险。2014年5月6日,火币网、比特币中国、OKCoin、CHBTC 、BtcTrade五家大型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比特币交易平台自律声明》,从八个方面对比特币出现的问题和监管层的担忧做出了回应和承诺,其中将反洗钱作为一条重要承诺列出,表示要“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严格进行实名制认证,可疑交易跟踪反馈以及履行反洗钱义务。”然而声誉机制要依靠监管的有力执行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平台也不会担忧声誉受损,从而没有动力加强反洗钱自律。

(二)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措施——以火币网为例

  传统反洗钱义务主要有如下四种:1、对客户的尽职调查;2、保存交易记录;3、报告可疑交易;4、内部控制措施。其中前三种最为核心,下面具体分析火币网[2]如何履行这些反洗钱义务。

1、实名认证制度

  比特币交易平台类似于证券交易平台,买家卖家在平台上报价,交易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撮合成交。成为平台的用户首先要注册,拥有平台账号和个人账户,然后将现金或者比特币转入平台上的个人账户,便可以开始报价买卖,等待成交。成交后所得到的比特币或者现金会实时转入用户在平台的账户内,用户可以选择提现到银行卡或者提币到钱包中,也可以选择再次在该平台上进行买卖。

  依托于互联网产生的比特币具有天然的匿名性,但是比特币交易平台用户并不是匿名的,开户需要实名认证,这为客户尽职调查提供了可能性。火币网现有措施中,在人民币充值和人民币提现两个关口,都有个人信息审查机制,主要用于核对用户信息,保障账户安全。用户注册时需要填写真实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等证件号码,实名认证后这些信息不能修改,提款时款项只能提现到与实名认证同名的银行卡中。用户注册要经过邮箱认证、手机绑定、双重认证[3]几个环节之后才能进行资金密码设置和比特币充值、提现。由于比特币交易平台人民币充值受到限制,目前充值人民币需要通过火币网代理商,先向代理商的开户行汇款购买充值卡,用充值卡和密码完成平台充值,再用平台资金购买比特币。代理商再将所获得的资金转到火币网平台账户下。用户向代理商购买充值卡一百元起步,不设上限。代理商向平台缴付保证金,如果代理商出现问题平台用保证金来弥补用户损失。

  火币网用户协议中写明,首次充值时要提供并上传身份证复印件,火币网要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识别和比对。当火币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用户使用虚假身份注册时,有权拒绝注册或者注销已经注册的账户。[4]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火币网更加注重客户体验,并不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实名认证仅限于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而且在人民币充值环节,由于使用了代理商,代理商并不关心用户的真实身份,购买充值卡所用的银行卡户名与平台用户名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充值。

2、保存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可疑交易

  按照《火币网用户协议》中第十二章“反洗钱”所述,“火币网对用户进行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的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保存大额交易和有洗钱嫌疑的交易记录,在监管机构要求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记录时,向监管机构提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虽然比特币本身是匿名的,但基于平台账户的实名认证制,平台上的每笔交易都可以被平台管理者实时监测,可以在技术上做到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此外,火币网声明会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然而这些都是平台网站的单方面承诺,具体怎样履行以及履行情况尚不明确。

3、账户的查封与冻结——执行与保全的基础

  火币网官方网站的《法律声明》第二条“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权机关出示相应的调查文件要求本站配合对指定用户进行调查时,或对用户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或者划转措施时,本站将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提供相应的用户数据,或进行相应的操作。因此而造成的用户隐私泄露、账户不能操作及因此给所造成的损失等,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从技术上来讲,比特币本身由于去中心化而不能被冻结,但是交易平台是一个第三方的服务提供中心,可以查封网站上的用户以及其在线钱包中的比特币。火币网研发的在线钱包即嵌入在平台之中,用户需要通过登陆平台才可以对在线钱包进行操作,不能独立管理。因此一旦用户因洗钱犯罪等违法行为被公权力机关调查,平台可以直接冻结账户,从而平台账户上的资金与在线钱包中的比特币都会被冻结,无法操作。

  三、比特币交易平台履行传统反洗钱义务的局限与问题

  本部分依旧以火币网为例,从前期的客户尽职调查、中期的报告可疑交易和后期执行阶段中的账户查封与冻结三方面,来探讨比特币交易平台履行传统反洗钱义务的局限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尽职调查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强调“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履行这一反洗钱要求时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思维追求方便快捷和用户体验,在平台之间竞争用户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平台往往将用户体验放在首位,实践中的措施仅限于在网站上要求用户填写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要求用户提供相关证明证件,也不用与本人核对。另一方面,平台倾向于寻找法规表述上的漏洞,将《通知》的内容进行狭义理解,尽量减少自身的义务。平台将《通知》中的“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等同于“实名注册”,并进一步等同于“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这就导致目前实名注册制只限于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没有切实的身份信息核对和进一步的客户尽职调查环节。

1、用户身份核对问题

  虽然比特币交易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用施加像金融机构那么严格的反洗钱义务,但《通知》是参照《反洗钱法》出台的,那么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应参照《反洗钱法》来做体系解释,而不是完全依照《通知》做狭义的文义解释。我国《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第十六条[5]中规定,在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有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参与的情况,还应当对他们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可见,提供身份证明并且核对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关键环节,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单纯的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能称之为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也难以起到该制度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洗钱者有可能利用伪造的或者他人的多个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利用多个账户分散交易,让每笔金额保持在大额报告的标准以下,从而绕过反洗钱监管;另一方面,使用虚假或他人身份证注册用户进行交易,即使涉嫌调查,洗钱者也可金蝉脱壳,逃遁于无形。比特币交易平台完全依托于虚拟的互联网,并不像金融机构有现实的分支机构和专业人员可以进行“面对面”的核对,在履行查看证明和核对信息义务时有一定不便,但这不能成为其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借口。

  此外,《反洗钱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目前,火币网人民币账户充值环节需要通过第三方代理商进行,代理商并不属于交易平台管辖,两者是合作关系。平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与代理商联络,将欲充值的人民币通过银行系统转账到代理商提供的银行账户[6],代理商提供充值卡号和密码,用户在平台上完成充值,用户就可以用账户中的人民币在平台上购买比特币。因为需要经过银行系统转账,从表面上看可以将银行作为一道反洗墙屏障,加强充值用户的监测,增强平台的反洗钱能力。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代理商不会对用户身份进行再次核对,用于购买充值卡的银行卡是否归属于用户本人也没有限制,这削弱了银行作为反洗钱屏障的作用。平台《用户协议》中关于首次充值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也没有在实践中落实。第三方代理商的疏于监管为平台增加了洗钱风险。

2、客户尽职调查问题

  “了解你的客户”是一系列反洗钱措施的前提基础,它不仅包括对用户身份信息真伪的辨别,还意味着对客户进行更加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得出的用户的年龄、职业、身份、财产状况、经常居住地等信息,对于判断交易是否可疑有很重要的意义。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于2007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反洗钱法》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办法》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提出了客户风险分级和客户情况的实时监测要求,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建立类似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一方面,比特币交易平台自身没有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动力。比特币交易平台出现时间尚短,还处于创业期,创业者们的精力主要用于平台安全建设和吸引交易用户。实名认证尚且有利于账户安全,但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对交易平台并没有切实的好处。详尽的客户风险分级和实时监测不仅增加运营成本,还会让用户因怕麻烦转而使用其他交易平台,造成成交量的下降。成交量是比特币交易平台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众多中小交易平台都因为没有交易量而不得不关闭破产,因此平台经营者不会冒着极大的风险主动实施客户尽职调查。

  另一方面,客户尽职调查相关监管规则和制度缺失,比特币交易平台在这方面没有外在监管压力。比特币作为新兴事物,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介于一般等价物、商品、金融资产的边缘地带,与具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法偿性货币有较大区别,各国对它的性质认定五花八门,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也在摸索中前进,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我国《通知》中明确提出平台应履行用户实名认证义务,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如果将《通知》中“用户身份识别”进行体系解释,则包含实名认证和客户尽职调查两层含义,那么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具体操作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办法》针对的都是金融机构,比特币交易平台不是金融机构,没有义务履行其中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期望监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和实施办法,才能强制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尽职调查,为其他反洗钱措施的真正落实奠定基础。

(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

1、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措施的核心和支柱。根据《反洗钱法》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相关制度。火币网在声明中表示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然而此项《管理办法》针对的是金融机构[7],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官方定性,央行将比特币界定为商品,那么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属于商品买卖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在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火币网的此项声明可以理解为参照适用该《管理办法》,像金融机构一样向央行反洗钱监管机构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这表现了火币网积极配合央行《通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然而,比特币有去中心性、跨国性、数量有限等许多独特性,且在中国被明确认定是商品不是货币,金融机构界定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对比特币来说虽然具有参考价值,但并不完全适宜。

  《管理办法》第九条对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做了界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如下图:

主 体

业 务

数 额

未规定

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

款项划转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

款项划转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

跨境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其他: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就火币网来看,不考虑账户管理等周边辅助功能,围绕比特币的只有两种业务,即用人民币购买比特币和出卖比特币换回人民币,比特币的买卖可以导致人民币在不同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目前直接参与或委托平台撮合的主体都为自然人,未来也有可能出现法人机构用户的情况。由于比特币交易具有非主权性和跨国性,在全世界各地只要能够登录交易平台,都可以参与比特币的买卖。如果一中国用户在平台挂出出卖比特币的价格,一美国用户以此价格购买他的比特币,二者成交那么美国用户账户里的钱就转移给了中国用户,完成了跨境交易。因此,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业务与金融机构业务相类比,可以得出下图:

金融机构业务

交易平台业务

数 额

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用户账户充值、提现法定货币或比特币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比特币折合数额)

款项划转

比特币的买卖

机构: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

跨境交易

异国用户间比特币买卖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由上图可见,在报告“大额交易”时,可以将比特币业务与金融机构业务作类比适用,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由于用户实名认证环节还存在问题,洗钱者很可能开立多个账户分散交易,保持不达到触发大额报告数额的标准。其次,《管理规定》中的数额标准是用来规范人民币的,是否能直接适用于比特币还需讨论。此外,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比特币交易平台可以被各国用户访问和使用,如果各国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存在差异,那么洗钱者就有动力寻找数额界定较宽松的国家的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因此应关注域外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大额报告标准,时刻保持与国际标准一致。

2、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详细列举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业务中属于“可疑交易”的情形,并在第十四条做了兜底条款。

  总结来看,可疑交易主要从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进行判断。如金额上分散且接近大额交易界限,开户销户和资金流动异常频繁,大量资金或境外资金流向自然人账户,资金的数额和流向与客户自身的身份、职业、经营状况不符等。与大额交易报告一样,《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情形均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是否适合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监管仍需探讨。首先,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用户多以炒作营利为主要目的,自然人账户间交易频繁是常态,在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情境下很可能并没有问题。其次,由于缺乏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比特币交易平台用户的身份、职业、主要收入来源都无法了解,用户充值所用的人民币和比特币从何而来,提取的现金和比特币用于何种用途都无从知晓,也就无法判断用户的交易是否可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比特币交易平台宣布参照《管理办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也难以真正落实。

(三)用户账户的查封与冻结

  从技术上,交易平台是独立运营的第三方中介,运营商可以对平台用户账户进行查封与冻结,从而在用户涉嫌违法犯罪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或者执行。然而由于比特币的特殊性,用户的比特币能否被冻结,取决于其使用了何种比特币钱包。

  比特币存储和买卖要通过比特币钱包进行,有了比特币钱包用户才真正成为比特币网络中的一部分。比特币钱包目前有三种,第一种是在电脑运行的完全比特币用户端(full Bitcoin client),即完全可由用户掌控各项功能的客户端,简称为桌面钱包,如Bitcoin Core,完全比特币客户端占用的资源较多,并且要花一整天去同步数据,对宽带性能和电脑硬件都有较高的要求,过程比较繁琐。完成同步后,个人电脑就成为了全球比特币网络中的一部分,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比特币管理,不会被任何机构查封冻结。但是个人要对桌面钱包中比特币的安全负担全部责任,需时刻注重系统安全与信息备份。第二种是移动钱包,如Bitcoin Wallet,原理如同桌面钱包,适用于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或平板电脑。通过移动钱包可以随身携带、兑换比特币,还可以在接受比特币的实体商店通过扫描二维码或使用NFC技术提供的“接触支付”功能轻松实现付款。第三种是在线钱包,这个钱包依赖于一个中心化的服务,用户需要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因为用户的比特币由其代为管理。在线钱包可以让用户在任何浏览器和移动设备上使用比特币,通常它还提供一些额外服务。[8]由于前两种钱包的技术难度和管理难度相对较大,许多比特币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自身研发的在线钱包,并提供相关的增值服务,如实时价格揭示、受客户委托撮合交易、客户资金和比特币的托管等。

  如果用户使用的是在线钱包,就能够被平台人为冻结,用户账户中的资金和比特币以及在线钱包中的比特币都无法操作。如果用户使用的是嵌入个人电脑和移动设备中的桌面钱包和移动钱包,交易平台就会鞭长莫及,冻结账户只能冻结平台中暂时留存的少量资金,洗钱者可以用自己桌面钱包或移动钱包中的比特币转战其他交易平台,使用其他账户迅速套现,逃之夭夭。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依靠所有平台严格实行实名认证制度,并且各个平台与公权力部门信息及时传递,同时冻结嫌疑人账户。然而,目前比特币平台实名认证情况良莠不齐,平台数量众多且遍布世界各地,比特币的交易转移又极其迅速,想达到同时冻结的效果基本不可能。

  四、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监管建议

  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洗钱风险体现出了日新月异的科技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新挑战。结合上文所分析,在我国现有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监管制度下,平台履行反洗钱义务尚存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法律层面的,是由于缺乏针对比特币特点的具体反洗钱规则导致的,如客户尽职调查和报告可疑交易问题等。其二是技术层面的,由比特币自身客观技术特点导致的,如无法查封冻结桌面钱包和移动钱包中的比特币。

  针对法律层面的问题,制定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特点的反洗钱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针对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比特币交易平台与其有较大不同,不适宜直接套用。交易平台作为营利机构,出于降低成本和行业竞争的考虑,有动力尽量狭义解释反洗钱监管规则,减轻自身的反洗钱义务。因此,监管部门出台的规则要尽量详细和有可操作性,压缩平台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空间。在用户注册身份识别环节,应严格要求用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实行人工核对,或者利用技术优势开发类似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防止虚假注册。在交易环节应细化报告标准,从而促使比特币管理者和交易者开发信息集中和分析系统,检测大额不合规交易。技术层面的问题,是反洗钱执法过程中会遇到的具体问题。虽然平台无法冻结用户个人桌面钱包和移动钱包中的比特币,但如果严格实名认证和客户尽职调查得以落实,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用户的身份信息或常用的IP地址找到涉嫌洗钱者本人。归根结底,比特币平台的反洗钱监管的核心还是完善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法规,强制平台履行相关义务。

  五、总结

  综上所述,比特币本身的洗钱风险是潜在的,只有在比特币大规模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提下才会产生,然而由于政策和安全等因素,这个前提短时间内不能够实现。目前,洗钱者利用比特币作为工具进行价值传递,最终要将其兑换成法定货币以更广泛地参与流通,比特币交易平台是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枢纽,因此通过 平台洗钱是比特币洗钱的主要方式,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洗钱风险是目前主要风险。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抓住了这一重点风险,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赋予了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义务。然而,由于没有出台针对身份认证、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等环节更细致的规定,交易平台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偷工减料”的情况,让反洗钱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应当尽早出台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特点的相关反洗钱规范和细则,特别保障身份认证和客户尽职调查的实施,为平台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奠定基础。

  【参考法条】

  1、《反洗钱法》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如何界定可疑交易也是以金融机构为。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注释】

  [1]详见 张晓旭:《反洗钱风暴中的比特币》,载于《互联网金融与法律》第三期。

  [2]火币网:是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域名为www.huobi.com, 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该网络交易平台为比特币玩家提供进行比特币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截止到2014年2月份,火币网月均交易量10万,交易金额4亿人民币。在峰值期,最高交易量达到38万,交易金额达15亿人民币。交易量拥有全球市场50%的份额,是目前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信息来自火币网官方网站介绍及火币网用户协议)。

  [3]下载Google Authenticator软件进行,其功能类似于手机验证码,为防止用户收不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而采取的双重保险机制。

  [4]《火币网用户协议》12.2。

  [5]本文引用法条请详见文末“法条参考”部分。

  [6]货币网目前代理商提供的充值账号是个人的银行账户。

  [7]参见《管理办法》第二条。

  [8]比特币官方网站:https://bitcoin.org/zh_CN/choose-your-wallet最后访问时间2014/5/23。

  

mt.sohu.com true pkufinanciallawcentermp https://mt.sohu.com/20170131/n479729341.shtml report 29011 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监管研究——以火币网为例作者:张晓旭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摘要比特币洗钱风险分为两类,其一是比特币本身的洗钱风险,只有在比特币大规模进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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