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苏版规定还增加了照顾女职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新增3种“孕期假”
1
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2
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
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3
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休“孕期假”也得发工资
对于头3个月休“保胎假”以及7个月以上无法坚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假”将继续
1
痛经假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
痛经假早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相关规定。
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2
流产假/产假
延用了此前江苏的“流产假”和“产假”的规定
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0天;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30天;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
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不少于98天。
3
哺乳假
孩子1岁内,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
意见稿中明确: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托幼机构。
还有其他保护规定
?
1
明确规定
女职工休假结束恢复工作的权益保障
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岗位。
2
用人单位不得
因怀孕、生育、哺乳等辞退女职工
苏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
每年至少1次
妇科疾病检查
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对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4
采取措施预防
职场“性骚扰”
对于职场“性骚扰”,征求意见稿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要求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并及时制止。
这些女职工保护规定
仍在反复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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