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悬赏十万征集当地景区广告词和形象标识,优秀奖获得者却发现媒体宣传的方案与自己提交的高度相似,他起诉郴州市苏仙区政府,要求兑现十万赏金。近日,苏仙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网上征集广告词和形象标识
飞天山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位于郴州市苏仙区辖区内,2015年2月13日,苏仙区政府作为主办方在网络上发悬赏,征集广告词和形象标识。悬赏对“评选奖励”设置了两个档次,选中的作品广告词和形象标识(LOGO)各1件,各奖励10万元。优秀广告词和形象标识(LOGO)各4件,各奖励3000元。
征集时间截止后,苏仙区政府组织评选专家最终评选出5件形象标识获奖作品,刘锐的作品就是其中一件,但没有评选出“选中作品”。随后,苏仙区政府在媒体公布评选结果,刘锐获得优秀奖3000元奖金。
索要十万悬赏金被否认
2016年1月,苏仙区委宣传部、郴州电视台分别在多个平台就飞天山风景名胜区成功创建湖南著名商标进行了新闻报道,报道中所使用的飞天山标识与刘锐设计的飞天山形象标识LOGO高度相似。
刘锐认为苏仙区政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飞天山形象标识,并承诺对被选中者奖励十万元,其创作的作品被选中使用,之后又用其作品成功创建了湖南省著名商标,应兑现承诺,支付其奖金。
对此,苏仙区政府则予以否认,认为刘锐的作品仅被专家评选小组评定为优秀作品,而不是选中作品,飞天山旅游风景区的注册商标及所获湖南省著名商标均与刘锐的创作无关。
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锐所创作的形象标识(LOGO)仅是以“LOGO获奖作品(5名)”予以了获奖公示,获奖启事公布后,刘锐并未提出异议,苏仙区政府按约定支付了获奖奖金3000元,苏仙区政府已全面履行了征集公告中所约定的义务。
同时,郴州电视台、飞天山景区及苏仙区委宣传部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的图形标识虽与刘锐创作的飞天山形象标识(LOGO)高度相似,但上述三部门或单位与本案被告苏仙区政府并非同一主体,刘锐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是苏仙区政府授权所致,所以刘锐的著作权等是否被侵犯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刘锐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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