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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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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7年3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修订,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 易行为,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财政部《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 息披露规范,应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1 - 第五条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的近 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 决权合并计算,以下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 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人”); (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 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五)本条第(一)项 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父母、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 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六)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七)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行 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 - 2 - 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为“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本行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本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 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 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 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 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 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 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 3 - 第十条 关联交易根据业务类型划分,包括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 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 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 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提供或接受服务。指本行向关联方提供咨询等服务或关联方向 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四)委托或受托业务。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有 关销售、资产和业务的委托及受托业务; (五)投资。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投资或共同对 外投资;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根据交易金额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 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 4 - 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占本 行资本净额或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照孰低原则,取两者当中较 小的,下同)1%(不含)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 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本行资 本净额或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或交易发生后本行或 本行控股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不含)以上的 关联交易(满足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条件的除外); (三)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单笔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行义务的债务除外)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时,同一年度已经发生的交易应合并 计算。 对于一个协议项下可循环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该协议项下累 计发生金额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 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已经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 5 - 第三章 关联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我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行的内部人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 应当自其成为我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 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 告。 第十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我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其下列 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 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 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我行造成损失 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七条 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 - 6 - 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识别 各经营单位在办理业务时应识别和确认客户是否属于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九条 关联方授信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行授信尽职调查要求履行 尽职职责。 第二十条 备案或审批材料的准备 涉及关联交易的单位在提交备案或审批关联交易申请时,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以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 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 (二)关联交易情况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内容、类别、金额、期 限; (三)关联交易所涉及法律文本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直接提交法律文 本的样本,例如所签订的意向书、合同或协议等);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五)关联交易的影响; (六)关联授信业务所涉及的调查报告、审查报告; - 7 - (七)关联交易所涉及有权审批机构的审批意见;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备案与审批 (一)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报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备案; (二)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提交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批,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 (三)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报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 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一)一般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 的应及时披露; (二)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应及时 披露。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按照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及 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披露程序等有关 要求,及时向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相关材料,并分别按照各监管 口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各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于可申请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本行应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豁免申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关联方提供商业银行业务之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 8 -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关联方提 供商业银行正常业务范围之内的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标准进行认定并按照前两条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 (一)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本行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 可以在本行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行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批。实际执行中,不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无需重复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超出预计总金额的,需根据超出额度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三)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 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本行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本行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监测 监测是指根据年度预计额度,对关联交易的累计发生情况进行跟踪管 理和统计,确保关联交易严格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的过程。授信类关联交 - 9 - 易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监测,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遵循“条线管理原则”, 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监测,各条线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管理条线内做好 监测、统计与报备工作。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的监测要求: 1.对于已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且当年累计授信额度未超过年度预计额 度的关联交易,或未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且当年累计授信额度未达到审批和 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总行授信评审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开展业务, 并于每季度末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预计额度内关联交易情况; 2.对于已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但当年累计授信额度将超过年度预计额 度的关联交易,或未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但当年累计授信额度已达到审批和 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总行授信评审部须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管理 层批准的材料,履行审批或披露程序后方可开展交易。 当监测到本行及控股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逼近年度预计额度 时,总行授信评审部有权选择以下措施压缩授信类关联交易规模: 1.通知各级评审机构停止审批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 2.要求相关业务经办机构用信放款管理部门停止放款; 3.提示相关部门采取提前结清业务、资产转让等措施压缩授信类关联 交易规模。 (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监测要求: 1.对于已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且当年同类交易累计发生金额未超过年 度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或未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且当年同类交易累计发生 额未达到审批和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总行条线部门或子公司可以直接操 作或同意分支行操作,交易完成后由总行条线部门或子公司及时将该关联 - 10 - 交易情况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 2.对于已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但当年同类交易累计发生金额将超过年 度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或未申请年度预计额度但当年同类交易累计发生 金额已达到审批和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总行条线部门或子公司须提前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管理层批准的材料,履行审批或披露程序后方可操 作。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豁免情形 (一)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本行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 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本行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方向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本行或本行控股 - 11 - 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本行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方向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无反担保的,参照上款 规定执行。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行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 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进行 交易,本行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或者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行或本行控 股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本行可以 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风险定价 关联交易应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为原则, 按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价方法进行定价。遇特殊情况,须提交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一)经营单位在办理关联交易过程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 回避。 (二)董事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关联交易的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本行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2 -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五条(四)规定);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四)规定); 6.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行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三)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控制 (一)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 13 - (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关联方提供授信; (三)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 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四)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 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五)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 (六)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一 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 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 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七)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进行审计; (八)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本行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经营 范围内正常的拆借业务除外); 2.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经营 范围内正常的贷款业务除外)。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经营范围内正常保函业务发生 的索赔除外); - 14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报告 (一)内部报告事项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重大关联交易或特别重大关 联交易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与我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在批准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监事会。 董事会应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 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 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二)外部报告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或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在批准十个工作日,由关联交易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或总行授信评审部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或总行授信评审部按季向监管机 构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审计 稽核审计部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处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限期 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人和 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 15 - (一)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未按本办法第十五规定报告的; 2.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诺的; 3.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4.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回避的; 5.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二)各经营机构、管理部门、管理机构: 1.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进 行关联交易,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2.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审计的; 7.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9.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有关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 交易情况报告的。 本行的股东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上述行为的,各机构 应及时上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应当报有关机关要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相关机构和部门职责 - 16 -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监督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 授权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 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 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 不得少于3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关联交易制度进行研究,监督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并向董 事会提出关联交易相关建议;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 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三)对需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批准,并 报告监事会;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接受关 联交易备案。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 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职 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关联交易监 - 17 - 测、管理、披露体系和机制; (二)负责关联交易对外披露或公告事宜; (三)协助授信评审部,针对授信类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和对外公告程序; (四)负责牵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管理,发起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申请,履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和对外公告程序; (五)牵头收集、汇总并维护关联方信息; (六)落实董事会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相关部门进行的关联交 易监督、检查及风险提示,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等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牵头管理授信类关联交易,负责本行授 信条线及控股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核准、报批、清理、报备、监测等 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牵头全行授信条线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确定授信类关联交 易年度预计额度金额; (三)负责统计、监测全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确保授信类关联交易严格履行报备与审批程序,拟定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项目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协助披露全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 (五)负责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董事会对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审 批情况,并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本行内部人 关联方信息,并定期维护。 - 18 - 第四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协调审计师,确认财务报告中的关 联交易财务数据符合国内会计准则要求。 第四十一条 总行稽核审计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委托负责对全行 的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协助稽核审计部进行关联交易相关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需求,负责信息 系统的开发、后续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 责,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做好关联交易审批、 数据统计、报备、监测、审计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 管理部门和职责。根据本单位情况,提出系统建设及优化的业务需求,提 升关联交易数据的自动获取与统计,并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 和相关资料,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本行的资本净额。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 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 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9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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