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 以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 2017 年 3 月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 以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 立、尚珍妹以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 以下简称“本协 议” )由以下各方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珠海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金元 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 2 号 乙方: 乙方一:魏廷占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 身份证号码:1201031965******** 乙方二:廖伟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 37 号*** 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 乙方三:傅玲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 身份证号码:1201031967******** 乙方四:张艳新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鑫茂科技园*** 身份证号码:1201131966******** 乙方五:徐林立 身份证号码:3204831983******** 乙方六:尚珍妹 身份证号码:3204211953******** 丙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6151P 鉴于: 1、甲方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和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乙方一、乙方二、 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及燕金元签订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广东宝莱 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认购协议》”)和《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 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016 年 10 月 26 日,甲方与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 乙方六签订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 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 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2、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统称为乙方,作 为资产委托人)、丙方(作为资产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托 管人)于 2017 年 3 月 6 日签订了《信达澳银基金-宝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丙方设立“信达澳银基金-宝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资管计划”或“宝发 1 号资管计划”),并由资管计划认购甲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 现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宝莱特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认购丙方管理的宝发 1 号资管计划份额 来认购宝莱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管计划的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购金额(元) 财务状况 资金来源 自有或合法自 1 魏廷占 1201031965******** 7,000,000 良好 筹资金 自有或合法自 2 廖伟 5107221972******** 6,400,000 良好 筹资金 自有或合法自 3 傅玲 1201031967******** 1,600,000 良好 筹资金 自有或合法自 4 张艳新 1201131966******** 1,000,000 良好 筹资金 自有或合法自 5 徐林立 3204831983******** 18,000,000 良好 筹资金 6 尚珍妹 3204211953******** 2,000,000 良好 自有或合法自 筹资金 - 合计 - 36,000,000 - - 第二条 协议的履行 本补充协议是《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与《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 当与《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共同理解和执行。除本补充 协议中特别约定外,与履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均按照《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中的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3.1 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已同意本次交易并签署本协议;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2 除非上述第 3.1 款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 3.1 款 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第四条 其他 4.1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 首列载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专用电 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4.2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 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3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 定除外。 4.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 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 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4.5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甲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7 年 3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一(签字):魏廷占 2017 年 3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二(签字):廖伟 2017 年 3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三(签字):傅玲 2017 年 3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四(签字):张艳新 2017 年 3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五(签字):徐林立 2017 年 3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六(签字):尚珍妹 2017 年 3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之签署盖章页) 丙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01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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