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消息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2日发布刑事裁定书称,2017年1月13日岳阳监狱提出关于唐存华的假释建议书。经岳阳中院查明,唐存华所涉民事赔偿数额巨大且未有任何实际退赔行为,其挪用资金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未得到有效弥补,对罪犯唐存华本次不予假释。
据了解,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唐存华利用担任云南铜业深圳片区长沙外站业务员,负责长沙片区铜板和铜杆销售的职务便利,私自销售某铜业公司产品,所得货款用于个人期货炒作。据唐存华挪用资金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唐存华挪用某铜业公司资金共计9467418.72元用于期货炒作。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唐存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某铜业公司601900元。
唐存华一审判决显示,其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865518.72元。
经岳阳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唐存华应当退赔被害单位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865518.72元。岳阳中院认为,对被害单位云南铜业的民事退赔是其一审刑事判决的有效部分,罪犯唐存华对此负有法定履行义务但却没有履行。在执行机关对罪犯唐存华提请假释期间,唐存华虽提交一份其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但经本院调查,该协议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重大疑点。在本院向唐存华询问后,唐存华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
岳阳中院称,鉴于唐存华民事赔偿数额巨大(8865518.72元)且未有任何实际退赔行为,其挪用资金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未得到有效弥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存华本次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来源和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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