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6 年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2016 年,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1、经公司 2016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力元”)、 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科霸”)分别在招商银行 申请的 2000 万元、2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2、经公司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为子公司湖南科霸在北京银行申请的 5,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担保,担保 期限为壹年。 3、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湖南科霸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 4,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担 保,担保期限壹年。因该授信到期,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为湖南科霸续授信继续提供担保,担保期 限为壹年。同意为常德力元、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 申请的 5,000 万元、6,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壹年。同意为 湖南科霸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敞口金额 4,000 万元提供担保, 担保期限为两年。 4、经公司 2016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常德力元在广发银行申请的 2,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担保, 担保期限为一年。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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