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对于立遗嘱的事情,有些人可能就比较忌讳,认为立遗嘱应该是在临死的时候才发生的事情,活着的时候,立什么遗嘱呢!不过随着时代的变化,现在立遗嘱的人,思想也越来越解放了,生前就为自己立好遗嘱,以免死后给别人带来纠纷。这不,前段时间,宁波有一90后姑娘立遗嘱,将书面遗嘱拿到公证处去公证了,说是万一自己有意外,名下的价值数百万的房产归自己父母所有,与自己的老公无关,避免以后的纠纷发生。
现代人提前立遗嘱的事情,可能以后会越来越多。立遗嘱的事情,其实在古代就已经有人想到我们前面去了。1985年,在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发现了西汉古墓群,西汉墓出土了一份写在16片竹简上的文书,叫《先令券书》,该书是目前我国发现的最早家族书面遗嘱。经过论证,该遗嘱制作于公元5年,全文272字, 而且还有现场见证人。
在遗嘱中,我们了解到,西汉时期,百姓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且遗嘱订立程序严谨、规范,订立遗嘱须有官员的参与,以及第三方见证人。此遗嘱距今已过去2000多年,古人在当时就能将身后事处置好,这就避免了像我们现在经常发生的遗产纠纷了。尽管这样的遗嘱可能是属于个例,但至少有古代的人周到考虑过这种事情。
在古代,家长有权力决定财产归属。唐宋时期给了家长处分家产的绝对权利,家长可自由处分家产。唐代刘弘基在生前立遗嘱时,“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其余财产施给别人。唐代名相姚崇去世之前,“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也是为避免其子孙为遗产继承起争端。
在每个朝代,皇位的继承是重中之重,搞不好就会兄弟相残,朝廷大乱。到了清朝,雍正元年(1723年)8月,雍正帝于乾清宫西暖阁召见王公大臣时宣布:亲“写密封,藏于匣内,置之乾清宫正中,世祖章皇帝御书‘正大光明’匾额之后,乃宫中最高之处,以备不虞,诸王大臣咸宜知之。”雍正十三年(1735年)八月,雍正帝第四个儿子弘历成为清代第一个以秘密建储制继位的皇帝,也就是乾隆皇帝。这样就避免了康熙皇帝当初选继承人的模糊情况,导致雍正皇帝的继位一直受争议。后来乾隆帝认为秘密建储非常好,进一步将秘密建储确定为“建储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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