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7-01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 1.58 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 裁委员会发来的《关于(2017)京仲裁字第 0787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北京仲裁 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交的关于《河北德和张北风电场 99MW 项目风力发电机组 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采购 合同》的项下争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3.仲裁地:北京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签订了《河北德和张北风电场 99MW 项 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购买 66 台 SL1500/82 风力发电 机组,分两批每批 33 台供货。2010 年 1 月 18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和《补 1 充协议二》。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 66 台风力发电机组交 付被申请人,该 66 台设备均已于 2011 年 4 月通过预验收,运行稳定。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 2010 年 5 月签订了《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力 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购买 132 台 SL1500/82 风力发电机组。 该 132 台风电机组分两批次执行,第一批次 66 台,第二批次 66 台。该合同已完 成第一批次供货 66 台,并于 2012 年 12 月通过预验收,运行稳定。 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前述供货义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足额支付货款,目前尚欠未付货款 12,473.06 万元以及所产生的截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的利息 2,018.15 万元和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 1,212.97 万元。公司多次 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2,473.06 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截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的利息总计为 2,018.15 万元); 3.被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 1,212.97 万元; 4.被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进行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 80 万元; (上述 1-4 项金额合计 1,5784.18 万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 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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