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向婧)“末位淘汰”是如今很多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的一种考核制度,但如果以“淘汰”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可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4月27日,渝中区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审判情况通报会,向劳动者支招如何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福利待遇,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
彭先生曾是一家公司的招商专员,2014年3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2016年2月,公司以“实行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关系,向他支付了补偿款7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的12个月,彭先生平均月工资为9924元。
接着,彭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彭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696元。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画等号,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渝中区法院民三庭法官罗静解释说,“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有人会排名末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除了“末位淘汰”外,通报会还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介绍了一些劳动权益知识。比如,用人单位一年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赔双倍工资;年中离职,当年的年终奖能否拿到要视规章制度约定情况决定等。很多案件都表明,部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仍不规范,劳动者超时工作、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仍然普遍,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
作者:向婧来源报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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