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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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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105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申请赎回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1.00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相应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对于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7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8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放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在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0元;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4)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默认选择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6)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的任一申购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此开放期累计净申购金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1)保本周期届满前,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1)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份额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5)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为投资者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争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3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风险,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保本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该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其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的效果;而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额和根据安全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资产配置策略(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其中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风险资产主要以权益类资产为代表,安全资产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故本基金以风险乘数的设定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关键变量。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和价值底线等因素,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稳健获取投资收益。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行稳健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财政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安全资产在利率类、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也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选择。此外,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兼具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有利于分散投资的利率风险及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保护条款、期权价值、基础股票价值、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票息、高信用风险、流动性差等特点。本基金将通过独立评估,分析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等指标。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处理机制,进行审慎性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市场无效套利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风控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固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实现本金保障;其次,本基金还将通过分析利率趋势、市场偏好、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筛选出流动性良好、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用风险较低的优质个券。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在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行业景气状况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的基础上,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较好、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二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本基金选择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为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4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于2016年4月6日成立。(2)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仅采用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前次披露的《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有关基金托管人的资料信息;

  3、在“六、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机构与人员的信息按照最新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八、(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限制”部分,对申购与赎回下限进行了修改。

  5、对“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一)保本人基本情况、(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部分的相关信息作了更新;

  6、在“十、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了“(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按最新季报报告了基金的投资组合;

  7、增加了“十一、基金的业绩”,展示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投资业绩;

  8、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

  9、根据修改重新对章节编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2日

mt.sohu.com true 搜狐媒体平台 https://mt.sohu.com/20170513/n492837763.shtml report 16986 上接B105版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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